2018年最新河南省刑事立案標準(收藏版)

2018年最新河南省刑事立案標準(收藏版)

一、盜竊罪(刑法第264條)

(一)盜竊價值2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1-8)為50%),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盜竊價值5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

(三)盜竊價值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

特殊情形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9.入戶盜竊的或攜帶凶器盜竊的。

(四)盜竊未遂,以數額巨大“5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五)盜竊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件同一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六)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

二、詐騙罪(刑法第266條)

(一)詐騙價值5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詐騙價值5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為3萬元);

(三)詐騙價值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為30萬元);

特殊情形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9.入戶盜竊的或攜帶凶器盜竊的。

(四)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5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

三、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

(一)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3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2年內敲詐勒索達3次,應予立案追訴;

(二)敲詐勒索騙價值人民幣5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為80%);

(三)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為80%);

特殊情形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搶奪罪(刑法第267條)

(一)搶奪價值人民幣15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

(二)搶奪騙價值人民幣4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10)或導致他人重傷、自殺的為50%);

(三)搶奪價值人民幣3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10)或導致他人死亡的為50%)。

特殊情形

1.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5.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6.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8.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9.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10.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法第276條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4萬元以上的。

六、搶劫罪(刑法第263條)

數額巨大標準為5萬元。

七、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條)

(一)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或者對非法獲取或者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控制權掩飾、隱瞞的,違法所得達到5000元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數額達到50萬元,為“數額巨大”,或者對非法獲取或者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控制權掩飾、隱瞞的,違法所得達到5萬元的。

八、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1.導致死亡1人以上不滿3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

3.造成10戶以上不滿30戶的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產、生活資料損毀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點標準:

1.導致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30戶以上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產、生活資料損毀的;

4.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情形。

九、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

1.導致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受災30戶以上,且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產、生活資料被燒燬的;

4.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情形。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一)獲取非法利益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獲取非法利益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十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4.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失職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失職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濫用職權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十四、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

十五、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條之一)

(一)涉嫌下列情形(1-5)之一的,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3.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

6.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具有上述情形(1-5)之一的,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750萬元以上的,或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屬於“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十六、高利轉貸罪(刑法第169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十七、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5條之一)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騙取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十八、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一款)

(一)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總面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三)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十九、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二款)

(一)總面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二十、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15萬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7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十一、編造並且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刑法第181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2.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惡劣”:

1.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25萬元以上的;

2.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二十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刑法第185條之一)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150萬元以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二十三、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二十四、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刑法第187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二十五、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88條)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多次違規出具的;

4.接受賄賂違規出具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十六、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189條)

(一)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二十七、逃匯罪(刑法第190條)

(一)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200萬美元或者累計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單筆在1000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2500萬美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二十八、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二十九、逃稅罪(刑法第201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逃稅數額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30%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三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5條)

(一)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虛開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因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三)虛開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因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萬元以上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三十一、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6條)

(一)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25份以上不滿725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於“數量較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違法所得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以上不滿3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3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

2.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00萬元以上的;

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達到本款規定各數額標準的80%以上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十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7條)

(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125份以上不滿725份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於“數量較大”。

(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7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以上,屬於“數量巨大”。

三十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一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250份以上不滿10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數量巨大”。

(三)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特別巨大”。

三十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09條二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

(一)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三十五、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一)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三十六、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30次以上或者強迫30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十七、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刑法第227條一款)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2000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50張以上的;

2.郵票票面數額累計5000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1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5000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100張以上的;

4.非法獲利累計1000元以上的;

5.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

1.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2萬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500張以上的;

2.郵票票面數額累計5萬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1萬枚以上的;

3.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5萬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1000張以上的;

4.非法獲利累計1萬元以上的;

5.其他數額巨大的情形。

三十八、聚眾哄搶罪(刑法第268條)

(一)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參與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等,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二)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在4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哄搶重要軍用物資的;

2.哄搶珍貴出土文物的;

3.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的;

4.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的;

5.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等結果的;

6.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十九、侵佔罪(刑法第270條)

(一)侵佔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二)侵佔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四十、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害的情形。

四十一、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導致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毀壞公私財物10次以上的;

2.糾集30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十二、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壞生產經營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4.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萬元以上的;

2.破壞生產經營10次以上的;

3.糾集30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4.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十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259條一款)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容留、介紹2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10人次以上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3人次以上的;

3.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婦女賣淫3人次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十四、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條一款)

(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差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屬於“差額特別巨大”。

四十五、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第396條)

(一)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追訴。

(二)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四十六、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河南標準)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傷10人以上的;

3.輕傷30人以上的;

4.導致5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5.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兩高標準)

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注:兩高標準和河南標準對照適用

四十七、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洩露國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佈、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洩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洩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2.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6項(件)以上的;

3.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9項(件)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十八、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3.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洩露國家秘密的;

5.洩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過失洩露國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2.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9項(件)以上的;

3.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12項(件)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十九、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刑法第404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不徵或者少徵應收稅款50萬元以上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屬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五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406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五十一、職務侵佔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一)職務侵佔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二)職務侵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五十二、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數額巨大: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五十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巨大”。

五十四、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巨大”。

五十五、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十六、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

單位行賄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賄的;③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十七、介紹賄賂罪(刑法第392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十八、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十九、貪汙罪(刑法第382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六十、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5條、388條之一)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六十一、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

1.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3.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二)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

1.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 重”: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3.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六十二、行賄罪(刑法第390條)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特別嚴重”: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六十三、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第390條之一)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六十四、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隱瞞境外存款,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十五、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

(一)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的;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以上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的;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並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二)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的;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60萬元,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的,屬“其他情節特別惡劣”,以及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十六、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以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克以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1000克以下,咖啡因500克以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4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7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4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140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7千克,咖啡因35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其他情節嚴重的。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0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10千克,咖啡因5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1千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50千克,咖啡因2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六十七、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2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2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六十八、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條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六十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64條)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十、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致1人重傷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拘禁致1人死亡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十一、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2.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略)

七十二、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刑法第33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其他(略)

七十三、汙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6.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7.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8.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9.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0.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1.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2.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3.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4.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5.其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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