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方式選擇:當魚與熊掌不能兼得時該怎麼辦?

最近有被拆遷人因家人對選擇何種補償安置方式產生矛盾而陷入困惑,向京尚拆遷律師尋求意見。

這位被拆遷人老家的房子即將拆遷,一直在老房子裡住著的兩位老人不願搬去和孩子一起住,想要選安置房;然而被拆遷人的叔伯卻希望老人選擇貨幣補償,一家人因此屢屢爭吵。

實際上,這位被拆遷人自家人之間產生意見分歧的原因非常明瞭,即不同意見持有者的“訴求”是不同的。

兩位老人安土重遷,不喜歡城市裡汙濁的空氣和陌生的環境,希望能繼續留在老家安享晚年;叔伯一輩正承擔著經濟壓力,需要流通性強的現金以作緩和,同時也希望老人能來共享天倫,也減輕孩子們對老人的擔憂掛念,以及往返奔波探望的勞累。

從情理的角度來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京尚拆遷律師很難給出有建設性的意見,只能建議被拆遷人家中多些溝通,根據家庭面臨的主要外部矛盾,如短期內更需要大量現金還是更需要房產,選擇最需要的補償方式。


拆遷補償方式選擇:當魚與熊掌不能兼得時該怎麼辦?



從法律和現實角度來說,京尚拆遷律師希望能通過以下意見,給更多因各種各樣的原因面臨補償方式選擇難題的被拆遷人提供一些參考思路。

拆遷補償安置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被拆遷人有自主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且應當主動積極行使。《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即第124號令第十一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第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因此實踐中如果有拆遷方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剝奪被拆遷人自住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武斷代替被拆遷人決定補償方式,只以某種方式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實際上是在進行侵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被拆遷人有權拒絕並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有被拆遷人自身想要選擇某種補償方式,但拆遷方卻在沒有任何合理合法事由的情況下拒絕被拆遷人的訴求的,很可能是在惡意侵害被拆遷人的權益,被拆遷人應當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即使拆遷方真的無法按照被拆遷人需求的方式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也可以通過依法維權爭取自己因權益受損應得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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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補償方式靈活容易實現,但易陷入“貶值”尷尬。拆遷協議中對貨幣補償的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渠道(現金交付或銀行轉賬等)進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相對更為穩妥易實現,同時如拆遷方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先補償後搬遷”原則進行實踐,違約的風險相對會更小一些。如果有被拆遷人急需現金週轉的,在補償標準合理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優先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但貨幣補償方式也並非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它的缺點主要在於很難與被拆遷房屋同等地段同等面積的可購新房實現對價。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是想要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然後再另購新房的,通常情況下需要自己補足相當一部分購房款、手續辦理費用、裝修款等。

安置房保值性更強,但風險更大,等待週期長。如今房價居高不下,選擇安置房補償方式看起來更保值甚至有很大升值的可能,從經濟角度來看是更優選擇;且不少安置房是在拆遷原址上開發重建的,對於被拆遷人來說,回到熟悉的地方居住生活的誘惑力也是相當大的。

但近年來回遷房建設項目爛尾的新聞層出不窮,不少被拆遷人不僅沒能在約定回遷的日期如願住進回遷安置房,有些甚至等了十年八年仍在苦盼安置房建成。對此,京尚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選擇安置(期)房的被拆遷人一定要謹慎對待拆遷補償協議,對回遷房的一應信息以及拆遷方的違約責任和相應賠償條款都要進行具體明確的約定。必要的情況下,被拆遷人可以委託專業律師介入談判簽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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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選擇何種補償方式,主要有賴於被拆遷人自身的訴求和選擇。被拆遷人在做出決定前一定要充分考慮自己的需要,究竟是更需要住房還是更需要現金週轉,以及能否承受拆遷方履約不能帶來的維權困擾,同時在簽訂拆遷協議時就做好防患於未然的工作也很重要。

京尚拆遷律師最後要特別向被拆遷人強調的是,即使出於種種原因拆遷方無法按照被拆遷人的需求和自主選擇滿足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式的訴求的,也不意味著被拆遷人的選擇權利就可以想當然地歸於消滅了。被拆遷人仍舊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以爭取獲得更高的補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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