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無法無天,路政員犯下四宗罪

無法無天,路政員犯下四宗罪

韓兵 蔡帥

身為公職人員卻做起經商買賣,強行入股他人公司並“強買強賣”,經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四方臺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歷經抗訴和上訴,張春濤最終因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和聚眾鬥毆罪,法院將其刑期由有期徒刑十三年改為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他團伙成員刑期不變。

雙鴨山龍達煤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龍達公司”)成立於2005年7月,是一家資金雄厚的外來投資企業,主要經營原煤經銷等業務。張春濤系佳木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處集賢路政中隊路政員。身為公職人員,他違反公職人員嚴禁經商做買賣的有關規定,利用路政稽查職務之便,強行以150萬元入股龍達公司,並向該公司推銷劣質原煤,從中獲利。

龍達公司發現原煤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影響企業聲譽後,欲終止與張春濤的供貨關係。不料,張春濤惱羞成怒,多次糾集任學雷等十幾人,採取恫嚇、謾罵公司負責人及員工、損毀破壞公司財物和設施、封堵公司大門、威脅工人不許生產等手段進行報復。公司管理人員迫於其淫威四處躲藏,企業癱瘓,停產30余天,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0多萬元。

2015年3月24日,為了公司能夠正常生產,董事長李某找張春濤協商,張春濤以威脅李某家人人身安全相要挾,向李某索要365萬元。李某被逼無奈,東湊西借了100萬元現金於3月30日交到張春濤手上。

5月21日,龍達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決定退還張春濤本金和分紅200萬餘元。當時張春濤表示同意,龍達公司即著手陸續給其轉款。7月30日,張春濤來到龍達公司,向董事長李某提出在原來退還的本金和分紅的基礎上,再增加500萬元,遭到李某拒絕。為此,張春濤把李某的辦公室還有公司監事會主席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以及財務室的很多物品砸壞,又糾集任學雷等十餘人,駕駛車輛封堵公司大門,阻止運輸貨物車輛出入,企業再次停產。

2015年8月2日,張春濤帶人找到龍達公司監事會主席王某所住小區,將王某及家人打傷,並造成王某一親屬一級輕傷。2015年3月至8月期間,張春濤又糾集他人多次到龍達公司將辦公樓玻璃砸碎,將門、電話、茶具、花盆等物品損毀。2015年6月至9月期間,張春濤還利用職務之便指使他人破壞高速公路護欄、隔離帶等設施,私自為超載貨車放行,並向每輛車收取放行費2000元。

2016年6月27日,四方臺區檢察院以張春濤團伙涉嫌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破壞交通設施罪、聚眾鬥毆罪提起公訴。四方臺區法院一審認定張春濤等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破壞交通設施罪、聚眾鬥毆罪罪名成立,敲詐勒索罪因張春濤與龍達公司之間股金分配等事實不清不予認定,據此判處張春濤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他人員分別被判處二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決下達後,四方臺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法院判決有誤,提出抗訴。張春濤也提出上訴。雙鴨山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有些問題事實不清,尚需進一步偵查,發回四方臺區法院重審。2018年6月8日,四方臺區法院重新開庭審理,認定張春濤敲詐勒索500萬元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重審後,張春濤不服,又向雙鴨山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10月25日,雙鴨山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轉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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