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富宁县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关注」富宁县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富宁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参照《文山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文扫黑办〔201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富宁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扫黑办)对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县级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奖励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举报线索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涉黑类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共同实施的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

(五)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

(六)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 “村霸” 等涉黑涉恶犯罪组织;

(七)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

(八)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三七交易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垄断经营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

(九)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涉黑涉恶犯罪组织;

(十)操纵、经营“黄赌毒恐枪”、拐卖、走私、“三非人员”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

(十一)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诈骗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

(十二)插手民间纠纷、充当 “地下执法队” 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

(十三)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

(十四)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当面举报等途径和方法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扫黑办:0876-6139103;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富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0876-6128338。或110

发现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拨打县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876-6128200;邮箱:[email protected]。进行举报。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或查办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

(二)举报尚未立案侦查、查办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

(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在逃嫌疑人的藏匿处所;

(四)提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个)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无果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由县扫黑办决定;

(四)同一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 20000元;

(二)以恶势力犯罪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提供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提供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举报其他涉黑涉恶线索的,酌情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县公安局负责查证通过以下途径掌握的举报线索:

(一)群众向县扫黑办举报的线索;

(二)群众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报的线索;

(三)群众向其他单位举报后,移送至县扫黑办的线索。

第十一条 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县公安局填写奖励审批表,向县扫黑办进行申报。县扫黑办接到申报后,15日内作出奖励或不予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县级奖励经费由县扫黑办办理。决定奖励的,由县扫黑办函告县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负责奖金发放;决定不予奖励的,由县扫黑办函告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告知举报人,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人、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保护,并对打击报复者依法严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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