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
男,40岁,汉族,无业人员,托克托县人。
被告人张某甲因资金紧张,通过段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张某乙,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作抵押向张某乙借款人民币7万元。
2016年3月21日,张某乙携带人民币7万元来到段某某位于托克托县**镇**公司西墙的“**二手车门市”,将钱借给张某甲,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不能还款该房屋归张某乙所有,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当日张某乙从7万元人民币中抽取了第一个月的利息人民币4200元,第二个月张某甲给张某乙结算过半个月2100元人民币的利息,之后就联系不上张某甲了。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人民币7万元, 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8月16日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朋友,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在资金紧张时要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合法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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