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沒有預售證,在土地被凍結的情況下收取購房定金,合法嗎?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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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所以基於目前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的情況下,建議你待取得預售許可之後再行繳納定金保證本約合同的順利簽訂。


麋鹿說法


商品房定金的支付沒有統一的規定,是雙方共同意念的反映,是可以的,如開發商違約,支付雙倍的定金,但如果開發前期的工作都未完成(到位),遇到不誠信的開發商就風險高了,可能定金都是肉包子打狗了,定金支付最好是在文件證明四證(土地使用權證、項目選址規劃許可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就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形象進度在基礎完成(如有地下室,土建投資已佔20%以上),且工程正常施工,支付定金相對風險小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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