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抗诉成功!化州最大涉黑团伙老大“人华”改判十五年

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庭审,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同日作出了公开宣判,维持了原审法院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量刑部分,撤销了原审法院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数罪并罚执行的刑期部分,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陈喜华有期徒刑十五年。

该案的成功抗诉,是我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有效地震慑了此类黑恶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以陈喜华为首的犯罪团伙是化州至今最大的“欺行霸市”涉黑团伙,先后作案30多起,严重破坏了化州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目前,43名骨干成员均已落网,最高获刑二十年。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3、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4、第二百二十四条【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件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返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人民法院应当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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