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坠江事件:比起女乘客,斗气司机责任更大

公交坠江事件:比起女乘客,斗气司机责任更大

——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1月2日,牵动着无数人心的公交坠江案终于有了事故原因。根据当地公安机关通报,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未听到司机提示及时下车,事后要求在无公交车站处下车遭拒,与司机发生争吵,之后二人动手,最终导致车辆失控越坠入江中。

这么琐碎的起因,那么惨重的结果,人们始料未及。急切地执果索因之下,竟然是“一场司乘纠纷引发的悲剧”。很多人认为,简单的事件背后折射出了深刻的社会惯性——人们往往乐意牺牲一部分对规则的尊重以求得自身利益的增长。该女乘客就是这类漠视规则的典型代表。因此,网民们对这位女乘客口诛笔伐,将十五条鲜活的性命与十五个美满的家庭的覆灭归于“巨婴心理”,这种思考固然有其道理,但是换个角度,一个粗鲁的乘客,一个鲁莽的司机,共同制造了这个惨剧,笔者认为,司机的责任大于那名女乘客,因为对乘客生命直接负有责任的,是所有的驾驶人。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乘客购买车票,这二者事实上形成了契约关系,而司机,正是乘客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我们可以允许有不文明的乘客,但不能允许有不负责任的司机。

女乘客的责任毋庸置疑,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问题的核心是司机,其中道理很简单。任何一个职业都有可能遇上各种奇葩的人,这决不能成为对抗乃至于互殴的理由,耍无赖或许可以用耍无赖解决,但绝不是开“斗气车”的借口。为了一个不遵守公共规则的人,放弃自己的职业操守,甚至造成事故,这不仅仅是社会戾气太重这样大而空的观点可以说明的,而是暴露出了特殊职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暴露出了特殊职业需要更加严密、更有效率的培训。

事实上,很多公交公司对司机的安全培训有明确要求,面对乘客出言不逊或者殴打、辱骂时应规范应对——第一时间选择安全地点,立即靠边停车,保障乘客和车辆安全,并且及时报警。这才是正常的应对。比如这个女乘客动手,司机绝对不允许情绪激动地对骂乃至于对打,而应该保持镇定地就近停车处置。

就近停车是司机保护乘客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在很多新闻中,看到了将乘客生命视为最高责任的司机:2013年,一名公交司机,在生命最危急的关头,以“急停”的方式,守护了一车乘客的安危;2015年10月27日下午,在达州市区驾驶16路公交车的司机突发脑溢血,凭着最后一点意识,他将公交车平安驶到公交站台停稳,确保了全车50多名乘客的安全,而自己则瘫倒在方向盘上。

另外,此事一出,湖南类似事件中乘客见义勇为的飞踹似乎被推上神坛,赢来很多人的拍手叫好,但笔者认为,依靠乘客来完成约束,事实上是逻辑混乱的立论。乘客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该被鼓励出手。表面上看来是制止了“巨婴”作恶,但实际上是在鼓励情绪激化,鼓励以暴制暴的社会风气,鼓励不依靠制度,反而依靠个人并没有绝对保障的监督,这不仅仅是没有意义的,对其他乘客来说,也是有风险的。一个好的社会首先是建立在职业秩序之上的,而不是笼统的所谓“乘客素质”。

公交公司,作为城市的窗口行业,是一张名片,而司机则是名片的代言人,名片的事实履行者。事已至此,攻击个人已经没有意义,期待反思带来改变,使司机的责任意识成为避免恶果最后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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