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墜江事件:比起女乘客,鬥氣司機責任更大

公交墜江事件:比起女乘客,鬥氣司機責任更大

——本文系紅網第四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11月2日,牽動著無數人心的公交墜江案終於有了事故原因。根據當地公安機關通報,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因未聽到司機提示及時下車,事後要求在無公交車站處下車遭拒,與司機發生爭吵,之後二人動手,最終導致車輛失控越墜入江中。

這麼瑣碎的起因,那麼慘重的結果,人們始料未及。急切地執果索因之下,竟然是“一場司乘糾紛引發的悲劇”。很多人認為,簡單的事件背後折射出了深刻的社會慣性——人們往往樂意犧牲一部分對規則的尊重以求得自身利益的增長。該女乘客就是這類漠視規則的典型代表。因此,網民們對這位女乘客口誅筆伐,將十五條鮮活的性命與十五個美滿的家庭的覆滅歸於“巨嬰心理”,這種思考固然有其道理,但是換個角度,一個粗魯的乘客,一個魯莽的司機,共同製造了這個慘劇,筆者認為,司機的責任大於那名女乘客,因為對乘客生命直接負有責任的,是所有的駕駛人。

《合同法》第302條規定,“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乘客購買車票,這二者事實上形成了契約關係,而司機,正是乘客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因此,我們可以允許有不文明的乘客,但不能允許有不負責任的司機。

女乘客的責任毋庸置疑,已經構成違法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問題的核心是司機,其中道理很簡單。任何一個職業都有可能遇上各種奇葩的人,這決不能成為對抗乃至於互毆的理由,耍無賴或許可以用耍無賴解決,但絕不是開“鬥氣車”的藉口。為了一個不遵守公共規則的人,放棄自己的職業操守,甚至造成事故,這不僅僅是社會戾氣太重這樣大而空的觀點可以說明的,而是暴露出了特殊職業社會責任感的缺失,暴露出了特殊職業需要更加嚴密、更有效率的培訓。

事實上,很多公交公司對司機的安全培訓有明確要求,面對乘客出言不遜或者毆打、辱罵時應規範應對——第一時間選擇安全地點,立即靠邊停車,保障乘客和車輛安全,並且及時報警。這才是正常的應對。比如這個女乘客動手,司機絕對不允許情緒激動地對罵乃至於對打,而應該保持鎮定地就近停車處置。

就近停車是司機保護乘客生命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在很多新聞中,看到了將乘客生命視為最高責任的司機:2013年,一名公交司機,在生命最危急的關頭,以“急停”的方式,守護了一車乘客的安危;2015年10月27日下午,在達州市區駕駛16路公交車的司機突發腦溢血,憑著最後一點意識,他將公交車平安駛到公交站臺停穩,確保了全車50多名乘客的安全,而自己則癱倒在方向盤上。

另外,此事一出,湖南類似事件中乘客見義勇為的飛踹似乎被推上神壇,贏來很多人的拍手叫好,但筆者認為,依靠乘客來完成約束,事實上是邏輯混亂的立論。乘客沒有這個義務,也不應該被鼓勵出手。表面上看來是制止了“巨嬰”作惡,但實際上是在鼓勵情緒激化,鼓勵以暴制暴的社會風氣,鼓勵不依靠制度,反而依靠個人並沒有絕對保障的監督,這不僅僅是沒有意義的,對其他乘客來說,也是有風險的。一個好的社會首先是建立在職業秩序之上的,而不是籠統的所謂“乘客素質”。

公交公司,作為城市的窗口行業,是一張名片,而司機則是名片的代言人,名片的事實履行者。事已至此,攻擊個人已經沒有意義,期待反思帶來改變,使司機的責任意識成為避免惡果最後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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