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羊它爸
大型水庫是國有資產,即便是沒有對外承包,它的使用也是有限定範圍,它不屬於提交給社會廣泛使用的公用資產。這是由水庫既處於安全管理方面的考慮,也處於蓄水防洪方面的考慮。所以,大型水庫沒有政策和法律規定可以交給社會公共使用。由於水庫的管理者(水庫管處),具有負責水庫安全的管理責任,所以,水庫管理機構一般是不會對水庫進行開放的。這既是水庫管理者的職責,有時他們的權利。
但是,有些地方,由於國家財政資金有限,對水庫管理機構採用的是“財政差額補助”的政策。財政只給他們75-90%的經費,水庫管理機構要用自創收入的辦法,解決他們的工作人員10-25%工資來源問題,沒有辦法,水庫管理機構就會將水庫水面的使用權承包給養殖戶養魚,用承包費來彌補他們經費的不足(這部分經費財政是不與撥付的)。這對於水庫管理機構來說,是不得已而為之。法律和政策上對這方面既沒有明文規定允許,又沒有明文規定禁止。
從這個角度來說,水庫管理機構將水庫承包給養殖戶使用,也是不違反政策法律的。凡是承包給養殖戶的水面,養殖戶有使用權,這在承包合同書中是明確的。所以,養殖戶為了維護他們的利益,有拒絕其他人使用的權利。
水庫之所以對外承包,這是由水庫管理機構屬於“財政差額撥款”這一性質所決定的。但對於水庫管理者來說,不管誰承包水庫,他們只是暫時擁有水庫的水面使用權,水庫的安全管理責任永遠是水庫管理機構的。水庫管理的法人永遠不會變的,他們仍然對水庫的安全管理、維修、養護永遠負責。
有一種情況是這樣的:做為居民飲水水源的水庫,由於養殖業會帶來一定的汙染,所以,這類水庫是不允許承包給養殖戶的。只是有時,為了淨化水質,水庫管理機構會定期放養一些花鰱魚。這種魚專吃水中浮游生物,減少水中水澡等生物對水質的汙染。
當然,有也極個別的地方,財政情況較好,對水庫管理機構是“全額財政撥款”。也就是說,水庫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所需經費,全由財政來撥付。這樣一來,單位的性質就變了。國家規定這些單位是不允許自創收入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水庫是不能承包給養殖戶使用的。這是政策明文規定所不允許的。
但不管是將水面承包給養殖戶使用也好,還是直接由水庫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也好,由於水庫是人工修制而成的,出於安全管理責任的考慮,一般不會開放給社會的,也不會承諾可以釣魚的。有些地方小範圍的允許釣魚,也只是在統一管理,並符合安全條件的基礎上進行的,不可能任由人們隨意垂釣。
像風像雨也像雲
很多釣友想不通的原因就是:一個村裡的水庫年代久一點的話可能就是父輩爺輩的人扛著鋤頭揮著鐵鍬一鋤頭一鐵鍬挖出來的,近一點可能就是自己早些年親自參與挖的。
現在你說不能釣魚,誰心裡服氣。
所以有些地方的承包者如果有點人情味的話,就會讓本村的人釣魚或者你不能釣他放的魚,可以釣野生魚。
不過想想這也蠻好玩的,試想現在釣魚都是一個興趣愛好,並不是真的想吃魚,想吃魚的話早就去菜市場買去了還費這勁。
水庫被私人承包!——
水庫一般多屬於集體所有,所以其所有權都是歸集體所有。
個人如果承包下來的話,那就具有使用權和收益權。
當集體將水庫承包給私人後,都會簽署承包合同的,簽了合同就具有法律約束了。
內容總結起來就是:
所有私人承包水庫裡的魚等養殖產品是承包者所有的。
未經承包者允許,不得擅自進行釣捕行為,承包者有權追究責任。
由此可見被私人承包的水庫其實是不允許其他人釣魚的。
釣魚愛好者交流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水庫用途。
水庫按其功能分為飲用水源地和非飲用水源地,飲用水源地是指提供給城鎮民民生活口公共服務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根《水汙染防治法》和《水法》相關規定,飲用水源地是不準承包養魚的,因為魚的糞便和飼料以及魚藥會汙染水體。所以,禁止釣魚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其次。如果某個大型水庫屬於非飲用水源地的話,它是可以被某個企業或個人承包用以養魚或開發成旅遊景點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六條指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所以在公司承包了水庫後,為了保障單位或者個人的利益,是不能隨便釣魚的。
打個比方來說,就相當於你家承包了土地來種植作物,你是不會允許別人來你承包的土地上種植東西或者未經同意在你的農田裡搞活動,一般承包水庫都會簽訂合同,因此,人家承包了的水庫是不能隨意釣魚的。
最後,作為釣魚人,也希望廣大釣友要遵守法律,不要隨便做違法的事情,同時,希望廣大釣友能愛護環境,保護我們的水源。
謝謝!
心軟遊戲解說
關於這個問題我沒有見解,作為釣魚人起初是想不通的,經過二年的磨鍊基本適應了這一決定。
原來在水庫釣魚的時候,確實目睹了一些釣魚人的舉動,很不文明(在此聲明,這種現象是屬於極少數的個別人),比如在釣場周圍到處丟棄廢物,什麼樣的垃圾都有,數天後,臭氣撲鼻,蒼蠅亂飛,不說釣魚了,經過都價嘔。
國家提昌環保是一項重大工程,作為釣魚人,肯定希望在一個山青水秀、空氣新鮮的地方垂釣。所以我自已的認為禁止在飲水工程的地方施釣是正確的。大家都不願意看見或聞著自已每天飲用的水出現問題吧。
僅此愚見,匆怪。謝閱
福臨時刻
我是一個水庫承包者,談談我的看法。
第一,承包後,水庫的使用權和經營權在私人,一切漁獲都歸私人所有。
第二,安全問題,想釣魚時千方百計,一旦出了安全事故,立馬翻臉,要承包者賠償。
第三,釣魚人的素質,你讓他釣小魚吧,他專釣你養的魚,釣到不想給一分錢,那可是人家辛辛苦苦的血汗錢。
如果你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作何感想?
手機用戶10392205782
水庫按其功能分為飲用水源地和非飲用水源地。
飲用水源地是指提供給城鎮民民生活口公共服務用水(如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餐飲業、旅遊業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城。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地下水等。根《水汙染防治法》和《水法》相關規定,飲用水源地是不準承包養魚的,因為魚的糞便和飼料以及魚藥會汙染水體,同理,釣魚行為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給飲用水帶來汙染,所以,釣魚也是不允許的。這就是一些大型水庫承包給當地水務公司作為飲用水取水地禁止釣魚的原因。
當然,如果某個大型水庫屬灌溉或發電的非飲用水源地的話,它是可以被某個企業或個人承包用以養魚或開發成旅遊景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六條指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所以在公司承包了水庫後,就不能隨便釣魚了。根據《物權法》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用、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說白了,你未經他允許私自去他家水庫釣魚就是件違法的事情。
裝修工愛釣魚
垂釣是國家支持的一項戶外休閒運動。包括禁漁期也沒有禁止垂釣。水庫承包人一般也不會排斥釣魚,畢竟收魚費也是一項收入。
不過有幾種特殊情況不允許垂釣也是可以理解的,比如食用水源。還有就是水庫剛剛撒了新魚苗。或者水庫地形陡峭水深,安全沒有保障。不讓釣魚就不釣唄,畢竟可選擇的釣魚地方還是很多的。
野戰釣王
主要看水庫用途吧,有些水庫承包給公司,公司用來養殖的,那麼規定不允許私人釣魚是合理的!
有的是蓄能型的水庫,也會不讓釣魚,這主要是考慮安全,如果去釣魚出現意外,水庫管理者可能有責任!
還有是有國家用途的水庫,比如珠海竹仙洞水庫是給澳門居民供飲用水的,這不可能讓你去釣魚!
IE技術分析
我認為承包者禁止釣魚是正確的,既然是承包,肯定承包人要向發包者繳納費用的,那麼承包人就有合法的經營權和管理權,那麼釣魚者所釣的魚就是承包人的私有產物,就像農民承包的土地上種的莊稼一樣,是承包人的賴以生活的經濟來源。另外一個問題,假如垂釣者發生了溺水事件,恐怕溺水者那個時候首先想到的就是找承包人如何賠償的問題了,是否設有警示標誌?是否有救援設施等等,所以說,既然是承包了,承包人就有合法的經營權和管理權!
同心331
包出去可以,但不要斷絕了它本來蓄水的功能,也不可以阻止人們釣魚的習慣,你承包了,並不是你的,當初建設水庫的時候,附近人都有出力,憑啥就成你家的了?你可以養魚,請網箱養魚,釣魚人還可以野釣,互不干涉,皆大歡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