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用毒针扎死女友,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而从轻处罚?

徐徳惠


恋爱中的男女因爱生恨的案例有很多,多数在突发情况下激情杀人,像这种有预谋、并提前在动物身体上做实验的案例还是首次听说,其性质的确相当恶劣,但也不是法律中规定的“以极其残忍的方法杀害被害人”,而且在这题目中也没有叙述其杀人动机到底是什么。时候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或者家属的谅解也是法院在考虑刑法上的量刑情节,具体到这个案例中,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也是在法理之中。

不过,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购买利用动物做实验的含有化学成分的注射器具对其女友进行注射,显然有疑问,在被告人对其注射的过程中,受害人没有反抗吗?或者说这对男女朋友吸毒,从而对注射的器具没有刻意的注意?要是普通人的话,一旦对方拿出注射剂和注射器具,被害人本身就应当高度戒备,采取有效措施,使被告人难以得逞,题目中没有提到我们就不得而知。

不管怎么说,相爱一场,既然对方已经不在爱,何必苦苦相留,不妨放手,把最美好的一面留在心间,总比由爱生恨,俩人都搭进去好得多。


天涯0咫尺


亲人被害,拿钱放弃仇恨让罪犯免死的规则是丑陋还是无奈?

因感情纠纷,在多次挽留无效后,男子用事先准备的含有化学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对女友进行注射导致其死亡。这样的恶劣行为罪大恶极,但是近日,男子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因此法院对男子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这里男子免死的一个关键是受害人家属在拿钱后表示了“谅解”,同意法院从轻处理。这类案件中,受害人家属的态度有时还是起到重要作用的。举个相反的例子前段时间的上海杀妻藏尸案:

妻子被丈夫扼喉咙而死后尸体藏在自家冰柜里,在接下来的105天中丈夫拿着妻子的手机和妻子的家人、朋友联络,让亲友认为杨俪萍仍旧活在世上。在段时间丈夫拿着妻子的身份证和别的女人在酒店开房,并将妻子的支付宝金钱转到自己账户下,透支妻子的信用卡到十多万元到南京、海南、首尔等地旅游。

案发后审理期间,死者的父母表示不要求任何经济赔偿,只求判处朱晓东死刑!最终在丈夫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法院仍没有从轻处罚,判了死刑!

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在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刑严重程度可杀可不杀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家属态度坚决,凶手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就很大。反之,如果被害人家属接受了赔偿表示谅解,则凶手基本可以免死。


这样的状态对公众来讲可能觉得难以接受,但从现实来讲有其客观基础,因为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如果在审理阶段受嫌疑人或其家属没有主动拿出赔偿,基本上将来受害人的赔偿就处理无法实现或非常低的状态下。这里有两个问题:

1、是目前的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度本来就很低。

在一个民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人死亡的赔偿额可能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中,民事赔偿项目很多是不支持的,很可能法院只能判十几万甚至几万块。

2、法院判决的赔偿很可能无法实现。

以前其实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标准跟普通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是一致的,但后来被调低了,为什么呢?因为判了之后很多无法执行。嫌疑人被判服刑甚至死刑,本身可能就没有赔偿能力了,而嫌疑人家属是没有法定赔偿义务的。


所以很多判决数额就成空,以后干脆就调低了。调低后的现在,如果在审理期间嫌疑人家属愿意主动拿钱出来赔偿,而受害人也表示接受,那么嫌疑人可以在量刑时从轻、免死。这种状态能让嫌疑人家属更愿意赔偿,也让受害人家属更愿意提接受赔偿然后把表示谅解当成对价。


怎么看这种现象?拿亲人的命去换钱然后表示谅解的行为是否很无情、很丑陋?

我的观点是这样,正常看,除非本身就不是故意犯罪,比如交通事故之类的,否则我鄙视拿亲人的命换钱,然后谅解对方的行为。但是,如果家庭真有特殊困难,不得以用这个来救急或救命,我表示理解。

比如此前曾发生过这样的案子:两姐妹同时被一个凶手所害,姐姐死了,妹妹重伤入院需要很多治疗费,而受害人家庭困难,为了救妹妹,不得以接受了凶手家人的赔偿并出具的谅解书,对这种家属我没有理由去鄙视!大家怎么看这类现象?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律师杨文战


这起用毒针扎死女友的事件看起来就是蓄谋已久的,古人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用在今天也亦如此。

因感情纠纷而引发的命案频频发生,比如前两年轰动全国的江歌案件,杀人者陈世峰在日本被判了12年徒刑(日本刑罚比较特殊,有兴趣者自行查阅资料)。

1.如何看待男子用毒针扎死女友,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而从轻处罚?

每每出现这样的命案,我们在感叹生命脆弱的同时,也对杀人者愤愤不已!与情绪失控造成的过失杀人相比,蓄意杀人的罪行就显得更为严重了。

这起事件中,男子王强在多次挽留感情无效时,用事先网购到的且已经用动物做过测试实验的毒针对女友刘云进行注射(琥珀胆碱注射),这明显存在蓄意杀人的动机嫌疑。

人死了不能复生,再多的弥补都换不来生命,杀人者犯下的罪行不应得到谅解。这起案件中,男子王强因积极赔偿而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很多人都觉得死者家属是为钱低头,但也还有另一种可能:家属心肠太善良。

社会倡导的是用善良感化邪恶,也许死者家属真的就是如此宽宏大量,如此善良伟大,是我们用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我们无法得知死者家属内心真正的想法,假设死者家属真是为钱低头,我们也没有权利多说什么,毕竟,谁没有自己的苦衷和难言之隐呢?

辛苦拉扯长大的女儿,说没就没了,换谁都会心痛,但是心痛过后,面临的可能是老无所依,老无所养,如果能在赔偿上得到一丝慰藉,放下仇恨又何妨不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对男子王强而言,死刑固然可怕,而无期徒刑也并不轻。

2.观点结论

最后,总结之,做任何事都要三思而后行,杀人不能解决问题,只会留下终身遗憾和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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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MU


我知道,肯定会有很多网友批评和指责死者的父母是在“拿女儿命换钱”这种说法,我想说,我们的正直也好愤怒也罢,都是基于我们是一个围观者的角度来看。诚然,在我们正常的价值体系当中,这个男子罪不可赦,死刑应该是对他最好的报应和结果。

但是,我们考虑过死者父母的处境吗?我想他们不会不伤心,更不会不爱自己的女儿,他们把女儿养大成人也并非是想获得什么。逝者去矣,生者如斯,孩子被害,可逐渐变老的父母还要生存啊,他们还需要有人养老送终,需要有钱安度余生呐。

如果被害家庭生活富足,家里不差钱儿,我想他们肯定不会出具谅解意见书的,心里想的也是让凶手速死。对于逐渐老去的父母来讲,孩子就是家庭未来的顶梁柱,倒了顶梁柱父母的天就塌了,以后的生活怎么过呢?所以说此情此景之下,父母在备受煎熬的折磨下,无奈的选择了谅解,以期获得一定的赔偿,以便自己在晚年能够衣食无忧,能够有病得以医治,我认为他们的这种想法是值得被原谅的,我想他们的女儿如果地下有知,也会同情和理解父母的无奈之举。

人没有了,再落个财空,有时未必是最好的选择,这关键要取决于被害者的家庭状况。

另外,我们的社会是否也应考虑,能够担负起这种赔偿的责任,在罪犯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被害者家庭不接受谅解的情况下,承担起这个赔偿责任呢?

总而言之,我们对受害者的父母还是少一些责骂吧,他们的痛苦我们无从知晓和感受,我们要理解他们的无奈和痛苦,而不是站在道德高地上一味指责。


元芳有看法


虽然不近人情,但符合法律规定,有的人可能会产生“有钱可以随便杀人的结论”,但即使有钱,如果达不成赔偿,取得不了谅解,也不一定会减轻处罚。

这样的男友真是很渣!

因为担心自己的女友和自己分手,遂从网上买了毒针,本意是拿来吓唬女友,并拿动物做了实验,最后扎自己一针的时候,自己没事,遂扎了女友,女友喊疼,女友父母跑出来看,女友晕倒,被送往医院,死亡。


简单点:他扎死女友是事实,其他没有证据显示是否是编的。

受害人家属愿意接受赔偿,从而谅解被害人的原因主要有四种:

一是钱给到位了,无论受害人家属提出最高要求,被告人家里赔偿到位。我接触过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的案件,就是大母手指坏了,一直不谅解,最后被告人赔偿了100万,谅解。

二是受害人家里经济比较困难,受害人死后家庭经济陷入困境,譬如有孩子需要抚养,或者受害人是一家的主要经济来源,为了避免生活陷入困境,同意了。

三是受害人和其家庭关系并不太好,有他无他家里并没有显现,所以给钱谅解,家里也不会当一回事。

四是受害人家属比较佛系。自己的孩子没了,不愿意在多一位失独父母,所以当看到被告人家属的乞求时,心一软就同意了。



秘语相传


已经有很多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那么,我从普通人的角度来谈谈自己对此事的几点看法。

1,王强用毒针杀死女友刘云的做法是有预谋的,可以说是谋杀,而且性质及其恶劣。仅仅因为女朋友要和他分手,王强便通过网购购置犯罪工具,并做过动物实验,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致刘云死亡。这种犯罪行为不应该被原谅,也不值得原谅。

2,站在受害者家属的角度考虑,人已经死了,或许得到经济赔偿对于生者更具实际意义。对于他们的决定,我们外人无可厚非。

3,现实中通过积极赔偿减轻处罚的例子并不少,网上的例子我就不再列举了。只谈我所知道的,发生在我们当地的真实案例。当事人40来岁,家境很好,父母都是开厂子的,后来结婚对象家也是一个大开发商。此人喜欢喝酒,几年前,他在酒后和人斗气,驾车撞倒了一位年轻人,并且有二次碾轧的迹象,最终致对方死亡。后来他家里掏大价钱赔偿对方,最终获得减刑。这样的例子让人感觉——有钱真好!

4,现实中也有不接受赔偿和调解的例子,例如杭州保姆纵火案、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等等,受害者家属不差钱,让罪犯接受应有的惩罚才是他们的初衷。站在个人的角度看,问题中王强的恶意并不亚于上述两起案件。或许,受害者家属真的缺钱吧。

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为了什么目的,“花钱买命”总让人感觉不是滋味。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解释,漫长的牢狱生活并不比死刑轻松,罪犯除了丧失自由还要忍受良心的煎熬。如果,他们还有良心的话。


夜雨如书


男子毒针扎死女友,这个凶手该判死刑,立即执行。实际上,这个凶手,被判处无期徒刑。

这个事件我们得从两个方向看,第一故意杀人角度,因爱生恨,太狠毒了,应该死刑,而且立即执行。第二从受害者家庭角度,接受调解,出具谅解书,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可以理解。

我理解这家人的选择,也支持他们的选择,但我更期望他们要高价,多要钱,让死者死的更有价值,死者长已矣,存者且偷生,要让活着的人还要好好的活着。

这也是一种无力与无奈。如果单单依靠审判,死者家属是无法获得多少赔偿的,因为赔偿只能使用个人财产,这是无力,但是调解就可以使用他人财产,这也是无奈,我们支持的这种无奈。

如果一个穷人杀人犯,因为赔不起,不可能调解,所以基本是死刑了,另一个角度看,无期徒刑真的比死刑更好吗?有的人宁愿选择以死赎罪。


韩东言


这人就是个畜生,比畜生尚有不如。感情纠纷,挽留不住,就要下毒手致人死命?我是想象不出这种人的心理状态。


我也有过挽留不住的经过,要说一点怨气也没有是不现实的,肯定会有一点的,人之常情。但是,毕竟爱过,毕竟彼此真心付出过,就算时过境迁,又何至于杀人?怎么下得了手?此人之行径,属于百发百的故意杀人,不存在过失的可能性。

律师说过失杀人,乃是为其当事人减轻罪责,这是他的职业行为,倒是无可厚非,但律师的辩词也应该在法律范围之内,不能距离事实太远。

关于积极赔偿获轻判一事,我觉得合理合法,没什么可指摘之处。案犯本人没有财产,若其亲属不主动赔付,受害人家属即便提起民事诉讼,也很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如此用钱来换取谅解书,也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法院在宣判时会予以考虑,于法有据。

有人认为,受害人家属无权谅解案犯,我就想问问,他们无权,旁观者倒有权了吗?逝去的人已经逝去了,活着的人还要继续活着,非要拒绝赔偿案犯也未必会判死。案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且此事源于感情纠纷,这一类案件通常不会判死。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家属不谅解案犯,案犯也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最有可能死缓,而且一分钱拿不到,这种结局又有什么好呢?


五次方物语


这种结果一出,肯定有很多答友会鄙视女方的父母。认为他们见钱眼开,拿女儿的命换钱。而现实中,被害人拿到赔偿,出具谅解书的情况很多。

这种案子中,我们最常见的应该是被害人家属义愤填膺,表态“一分钱都不要凶手赔,只要凶手偿命”。这种情况符合大家心理认知,也符合“杀人偿命”的社会普通价值观。

可是作为法律工作者,见过了太多受害人家属接受赔偿,出具谅解书的案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本就是为了赔偿而生。最近的案例,例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八万元强奸取保候审案。

其实大家不要随便骂,很多时候是受害者家属的无奈之举。有的受害人家属,经济条件不好,能够收到一些赔偿也对日后的生活有些帮助。不管怎么,这是受害人家属的自己选择,还是尊重他们吧。


律师独角兽


法律的威严总是庄重而神圣的,是惩戒犯罪分子的依据和条文,不容忽视。在老百姓的眼中,犯法了,就得受到惩罚。针对此案件中男子被从轻处理一事,让人都感到不可思议,甚至于不能理解,为什么杀人犯可以被从轻发落,这是难以理解难以想象的,笔者不是法律审判者,所以对于这种处罚来说也是无法接受和理解,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或许法律审判者有他们的认知和依据吧!


犯罪嫌疑人王强(化名)和女朋友因为感情纠纷,挽留无果后,在网上购买了含有化学品成分的注射器,对女友实施注射,后女朋友抢救无效死亡。王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王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女友家属,取得了家属原谅,北京一中院依据表现对王强从轻判决,在一审判决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强无期徒刑。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获得受害人家属原谅,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可是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取得原谅,确实让人难以理解,家人面对赔偿,竟然选择了对犯罪分子的原谅。

法律审判从轻处理的依据有二,一是王某认罪态度良好。而是积极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这两个依据站在法律的层面来说,这是依法判决。

站在道德的角度来说,死者家属说不好听的就是钱解决了人命,在选择原谅的时候,心理有没有痛苦过?作为旁观者,都心理难以接受,可是家人却接受了这个赔偿和道歉。替死者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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