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7時26分,新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新大隊接指揮中心轉群眾報警電話稱:在高新區馬洪辦事處洪陂村路段有一具屍體,其他情況未知。
接到指令後,高新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民警立即出警,隨後高新公安分局刑偵民警也趕到現場。1
現場勘查 明確案情
經勘查確認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死者年齡大約70歲左右,屍體有屍斑,推測死亡時間大致在4至10個小時左右,現場有摩托車圓形轉向燈罩一個,摩托車檔位顯示器外殼一個及大燈玻璃碎片遺落。
通過對遺落物的分析以及走訪摩托車行業專業人士,確定了該摩托車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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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監控 確定時間
在調取馬洪街上監控視頻發現,死者張某德在11月1曰19時25分牽著一頭牛出現在監控內。隨後民警通過結合其他相關信息推斷此事故發生在19時35分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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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重重 陷入僵局
事故發生時間的確認為排查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據,但事故路段為農村路段,沒有路燈又較為偏僻,周邊僅有兩個監控探頭,因晚間監控清晰度不高,加上又有多個叉路口的機動車駛入該路段,並且案發路段沒有監控,致使案件偵破陷入僵局。
深夜分析研判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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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重視 現場督戰
支隊長袁軍同志在第一時得知案情後,要求高新大隊舉全大隊之力,全力以赴,攻堅克難偵破案件,期間還多次過問案情。高新大隊抽調大隊骨幹民警與事故中隊組成專案組,多次召開事故分析會,認真分析研判案情,並通過微信微博發佈懸賞通告。
11月3日上午,副支隊長陸曉同志帶領專案組民警來到現場進行第二次勘查,為案件的偵查進一步明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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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合作 走訪摸排
11月3日下午,藉助馬洪辦事處組織召開村委、村小組幹部學習大會之際,高新交警大隊長宋華到場介紹案情,馬洪辦事處書記陳志堅要求各村委村幹部全力配合交警的排查工作。高新大隊民警分成八個排查小組在村幹部的協助下,在村裡醒目處張貼懸賞通告,並不分晝夜地挨家挨戶走訪,逐一與車輛和車主見面,做好詳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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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於壓力 投案自首
面對聲勢浩大的排查,嫌疑人何某平迫於法律的壓力於11月3日晚上9時許投案自首。
(嫌疑人何某平案發所駕駛的摩托車)
據何某平交代:11月1日晚上7點30分許,他騎摩托車前往洪陂村方向,在經過案發地時,由於對面車道駛來的一輛摩托車燈光太亮,導致他未發現行走在同向道路上的牽牛老者,因閃避不及,將老者撞到道路路沿下,自己連人帶車摔倒在路上,導致摩托車破損。而在事故發生後,因受驚害怕,何某平也沒有報警,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當天晚上和第二天白天,他出於僥倖心理,一直沒投案,但出於負罪感和看到第二天交警大張旗鼓的排查,何某平終於抗不住了,為了求得心安和減輕罪責,在家人的勸說下,撥打110電話投案。
嫌疑人何某平指認犯罪現場
嫌疑人何某平接受訊問
至此,
經過38小時連續奮戰,
“11.1”馬洪摩托車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相關法律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提醒: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切不可因為一時的“聰明”毀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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