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王海龍等10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二審宣判

扫黑除恶|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臨沂中院

對王海龍等10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公開宣判

扫黑除恶|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2018年11月2日下午,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海龍等1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出席二審公開宣判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扫黑除恶|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王海龍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2018年8月30日,平邑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王海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搶劫罪,判處王海龍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另外兩名骨幹分子王群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王蕾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其他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後,王海龍等9人不服一審判決,向臨沂中院提起上訴。

扫黑除恶|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以王海龍為首的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成員穩定、分工明確,有相對固定的層級關係,有組織的實施了大量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備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了宣判。

扫黑除恶|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威海市乳山法院

對一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11月2日上午,乳山法院對一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高某某因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作案工具刀鞘1個、匕首1把依法予以沒收。

該案由乳山法院院長、四級高級法官原永忠擔任審判長,2名被告人及其2名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法機關幹警及被告人家屬等40餘人旁聽了庭審,乳山市電視臺等當地媒體記者在現場進行了採訪報道。

◆◆

庭審現場

◆◆

扫黑除恶|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扫黑除恶|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

公訴人

◆◆

扫黑除恶|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

辯護人

◆◆

扫黑除恶|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

審判長宣佈判決結果

◆◆

扫黑除恶|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

全體起立聽取判決結果

◆◆

扫黑除恶|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旁聽庭審

◆◆

扫黑除恶|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

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份,以被告人高某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及李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等人為重要成員的犯罪集團,以確立強勢地位為目的,先後持械聚眾鬥毆1起、尋釁滋事4起,共致二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其中,在乳山市馮家鎮馮家村持匕首、砍刀將被害人宋某的後腦、右腰及雙手虎口等多處砍傷;在乳山市檔案局附近持匕首無故對出租車司機劉某某進行毆打,致其輕微傷,並將出租車的前擋風玻璃砸碎;在乳山市方正燒烤店持啤酒瓶、塑料管等對曲某進行毆打,致其輕微傷;在乳山市金色年華練歌房外,被告人高某某授意李某從其車內取出一把砍刀追砍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用腳將李某某的白色轎車踢壞,經鑑定,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1405元;在乳山市乳山口鎮祝家莊村持匕首、砍刀毆打被害人祝某某、祝某,致二人輕傷二級。另外,被告人王某夥同他人在乳山市西西里家園小區附近尋釁滋事1起,持匕首、辣椒水對被害人於某某進行毆打,致其鼻子劃傷,並強行向被害人索要財物。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高某某、王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高某某為首,重要成員基本固定,以確立強勢地位為目的,多次持兇器實施了擾亂公共秩序的一起聚眾鬥毆及多起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應當認定為以高某某為首要分子,王某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高某某、王某等人在耍威風、尋求精神刺激的動機支配下,持兇器隨意毆打、追逐他人,致二人輕傷,二人輕微傷,二人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高某某糾集他人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高某某身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王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據此,乳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更多↓↓


掃黑除惡|王海龍等10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二審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