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卫资本」中基协:证券类私募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上线

面向证券类私募管理人会员单位的信用信息报告正式上线,可通过“AMBERS系统”查阅。

「弘卫资本」中基协:证券类私募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上线

5月7日,中基协发布通知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正式上线。

自2018年5月7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https://ambers.amac.org.cn)按季度自行查阅本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

1面向群体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并且为会员单位。

2查阅方式

通过AMBERS系统增设的一级页签“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模块查阅或打印本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该信用信息报告由表格及雷达图等形式展示,每季度将定期滚动更新。

3报告使用

■ 不得用于公开宣传;

■ 可根据自身需要,将自己的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

■ 具体运用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等的限制规定。

4注意事项

■ 确保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对于隐瞒事项或者报送信息和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一经发现,协会将在一年内暂停提供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同时依据规定对该会员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 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等执业信息是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温馨提醒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

更多信用信息报告内容,请参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上线的通知

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

为贯彻国家信用建设战略部署,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制度,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信用积累的基础体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和透明度四个维度全面记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水平,推动会员机构凭自身商业信用决定自我发展,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激发行业发展活力。为落实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自2018年5月7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https://ambers.amac.org.cn)按季度自行查阅本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AMBERS系统增设的一级页签“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模块查阅或打印本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建议使用Chrome浏览器),该信用信息报告由表格及雷达图等形式展示,每季度将定期滚动更新。为防止信用信息被篡改,相关合作方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信用信息报告页面的防伪二维码(每7天更新一次),核实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的真实性。

二、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不得用于公开宣传,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根据自身需要,将自己的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具体运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等的限制规定。

三、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应当确保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隐瞒事项或者报送信息和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一经发现,协会将在一年内暂停提供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同时依据规定对该会员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四、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等执业信息是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可追溯投资记录的基金经理平均执业年限”显示为“-”的,表示在考察当期末,该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暂未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填报管理正在运作基金的基金经理的投资业绩等执业信息。协会温馨提醒,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功能已于2018年1月19日正式上线启用,请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

「弘卫资本」中基协:证券类私募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上线

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持续加强信用积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依法在协会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三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告”),是基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向协会报送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客观、动态事实,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维度持续记录会员展业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情况。相关具体指标及定义见附件1。

第四条 信用信息报告的主要目标是:

(一)持续、动态积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记录,带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实现行业信用自治。

(二)引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提升合规风控能力和水平。

(三)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升经营管理的稳定度、透明度和投资运作的专业度。

(四)引导行业相关合作机构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的信用记录。

(五)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 协会成立专家小组,本着依法合规、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报告的制定、组织实施和修订完善等工作。专家小组由中国证监会、协会、协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托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代表组成。

第六条 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重大修订及完善,须经专家小组建议、会长办公会审议、并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在开展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过程中,具体指标及定义的调整经专家小组建议,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信用信息报告每季度更新一次,将分别以表格或者雷达图等形式展示(见附件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模块,查阅或下载本会员各期的信用信息报告。

第八条 信用信息报告的运用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等的限制性规定。

第九条 信用信息报告不构成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投资管理能力、未来持续合规经营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未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同意,相关合作机构不得擅自使用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授权同意,协会可以面向相关合作机构提供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服务。

第十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应按照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对于隐瞒事项或者报送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以及直接或间接地公开发布信用信息报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协会将在一定期限内不提供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同时依据规定对该会员及其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十一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对本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在当期信用信息报告发送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协会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将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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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卫资本

北京弘卫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卫资本)成立于2015年12月,系链君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专注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不良资产处置、产业投资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

弘卫资本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编号:P106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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