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國法院系統都圍繞最高院周強院長“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要求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專項執行行動,小編也給大家推送了不少執行案例。但……還是有朋友向小編表示自己申請了執行但很久還是沒拿到錢……不都解決“執行難”了嗎?咋錢還拿不到呢?今兒小編就來跟大家聊聊執行難……
我國古代大詩人李白曾寫到:
難於上青天。
執行難,
這一千古名句,直抒胸臆地道出了執行的不易~~~~~~~~~
但到底啥叫執行難呢?
要說清楚執行難,
還得先從被執行人說起:
自古以來,法院面臨的被執行人統統可以分為兩類!!!
一種是沒錢執行的被執行人,也就是“真窮”的人;
一種是有錢執行的被執行人,也就是“不窮”的人。
“不窮”的人又分兩種,一種很老實,一種叫“老賴”。
而老賴最大的特點就是——哭窮!
➀ 假如你碰到有錢又老實的被執行人,恭喜你,很快就能順利執行到位了。
➁ 假如你碰到有錢又“哭窮”的老賴,那就要靠執行法官和老賴鬥智鬥勇,一起來玩“執行款躲貓貓”遊戲了。而這個遊戲初始設置基本都是HARD模式——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執行難”。
➂ 假如你碰到的是經過執行法官多方查證,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真窮”被執行人,那實在抱歉……執行法官也只能說:“臣妾做不到啊!”
等被執行人脫貧以後再說執行的事兒吧……
這種情況不叫“執行難”,其實它的名字叫做——“執行不能”。
總結一下
✦ “執行難”是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調解書等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等。
✦ “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簡言之,兩種案件的本質區別在於,“執行難”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一時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是由於客觀原因案件根本無法按照執行依據執行到位。
小編還畫了張示意圖,保你一看就清楚!
現在,你應該已經明白了吧,“基本解決執行難”主要針對的是有錢不還的老賴。對於這些人,我們的執行法官是絕對不會手軟滴!
那麼……
碰上“執行不能”的情況
我們就沒辦法了嗎?
其實“執行不能”也有三種處理方式:
一、終結執行
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 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司法救助
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那麼,案件如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了,
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
不!法院不僅會管,而且還會一管到底、終生保修!
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的5年內,執行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案件的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院執行是一種事後的司法救濟途徑,案件能否執行到位一方面取決於法院的執行力度、執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
“執行難”≠“執行不能”。雖然每個執行法官都希望所有案件都能儘快執行,但法官畢竟是人不是神,法律也不是萬能的……執行法官在窮盡一切執行手段後,仍會有一些案件最終無法執行到位,這也是客觀存在的法律現象。
最後,小編也希望大家能夠理性認識執行工作,對我們奮戰在一線的執行法官多一份耐心和信任,法院執行工作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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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校對: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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