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秀权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昨日(10月24日),浦东法院姚秀权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姚秀权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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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39岁的戴某,上海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系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4年10月16日,戴某以他人名义出借给刘某(另案处理)630万元,刘某以其名下浦东新区丁香路某号1102室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后因刘某未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戴某获悉刘某名下的上述房产因其他债务纠纷被上海长宁法院查封,即担心其债权执行将受到影响。

2014年12月,戴某与其他债权人陈某协商执行分配上述房产拍卖款方案未果的情况下,戴某为参与分配拍卖款及获取额外的非法利益,在向我院提起上述630万元借款抵押合同的民事诉讼,并对刘某名下的丁香路某号1102室房产申请诉前保全以外,另指使钱某、宓某及刘某等人通过捏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材料,虚构钱某借款给宓某1950万元、刘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在戴某的指使下,钱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我院提起虚假借款纠纷的民事诉讼,并再次对刘某名下的丁香路某号1102室房产申请诉前保全。

法院审理期间,钱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材料,以此骗取我院于2015年11月23日对该虚假民事诉讼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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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7日,由钱某向我院申请执行,请求参与刘某在长宁法院房产拍卖款1455万元的分配,再次骗取我院作出执行裁定,并于同日发函至长宁法院,要求参与分配上述拍卖款。此举导致陈某在长宁法院本可立即执行到位的债权被稀释并延迟执行,严重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2017年12月1日,戴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戴某联系并陪同钱某、刘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戴某逃跑,后于2018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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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戴某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戴某系坦白,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司法秩序,根据被告人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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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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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均是企图通过诉讼获得不法利益,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或规避执行、税费等。人民法院在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的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制裁。

本案中,戴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指使他人利用捏造书证,在原有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又让他人虚构事实提起诉讼,企图在执行参与分配过程中多分相关财产,此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因此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姚秀权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本版摄影:董雪皓

文字校对:杨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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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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