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在小區內被損壞,車主竟然成爲了被告

車輛停在小區內被損壞,車主竟然成為了被告

高先生家住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12號樓房屋,2018年5月4日,他突然接到一張來自法院的傳票,原告竟是自己所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這讓他氣不打一處來,自從2013年入住小區以來,他所新購車輛在小區停放時,倒車鏡被盜,更換花費了22 122.98元,報警後警察去小區調取錄像發現那段被掐掉了,事情沒過多久,他的車在小區停放時多次輪胎被扎,先後報過兩次警,後來都不了了之,高先生向物業公司討要說法,對方均聲稱無法對此事負責,高先生一氣之下,自2014年起開始拒絕繳納物業費。

開庭當日,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服務合同》和高先生簽訂的同意履行和遵守《物業管理公約》承諾書以及繳費通知單,高先生則提供當初報警記錄以及所受相關損失證據。經法院審理,確認物業合同合法有效,高先生作為涉訴房屋的業主,應當履行交納物業費用之義務,高先生車輛所受損失與本案無關,不成立拒絕繳納物業費理由。因高先生未交納物業費系對物業服務有異議所致,可不向物業公司支付滯納金。法院最終判決,高先生向物業公司給付拖欠物業費2萬餘元,物業公司主張滯納金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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