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套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危險控制理論和報償理論,即誰實際控制機動車並從該車的運行中獲取利益,誰就是賠償責任的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盜搶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觀點已經沒有爭議。但是對於套牌車被盜搶後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人則頗多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專家的指導意見,同時結合各地法院的一些生效判例,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2條的立法本意。我們認為,雖然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在套牌這一事實上違反法律規定,主觀上存在過錯。但是在車輛被盜搶期間,其已經失去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也未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取利益,且套牌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此時要求套牌車的所有人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則無理論基礎,也有違公平原則,故應當由車輛盜搶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且由於發生事故時套牌車處於被盜搶狀態下,不存在車輛所有人允許他人(盜搶人)駕駛的情形,此時車輛所有人與車輛駕駛人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因此,車輛所有人對於盜搶人的賠償責任無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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