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让自己的钱打水漂

生活中我们经常能遇到这种情况,“您好,听说您是要找***的工作,我们这有一些内部名额,如果想要进来的话,给我*****钱我们给你安排好”,这种情况中尤其是即将步入职场的小白,是经常遇到的,很多人也是抱着这种幻想被自己给套进去。


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让自己的钱打水漂



之所以有这么多人这样干都是因为

想走捷径“这样的操作,带来的是巨大风险,很有可能血本无亏”

那么来看看这的问题

事情情况发展基本都是李某人(由于叙述需要,内容人物纯属虚构)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专门做这个善于安排的赵某人,然后根据剧情发展赵某人自称是一个很会“安排”的人,说是能给李某人安排,安排不好给李某人退钱,这个时候李某人也就理所相信了赵某人能安排,基于赵某人能给李某人基于安排的承诺李某人痛快的将钱给了赵某。这个时候的剧情大家闭着眼都可以想出来,李某的钱犹如打水漂一样看不到了,甚至都没看到一个浪花,这时李某人心理慌了,毕竟钱打了一个没有浪花的水漂谁心里都不好受,这是李某人要钱无门,自然就走到了法院的大门;然后找律师让律师想办法把他这个没有惊起浪花的水漂钱要回来。


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让自己的钱打水漂


这其中就会涉及几个方面法律问题,那么我们的律师就要讲了,

拿好座椅小板凳听仔细了

首先从刑事方面来说,够不够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通俗公式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在本案中,赵某人以安排工作为由收取李某人大额财产,并出事发后逃避李某人,当然收到口袋里的钱怎么可能再掏出去,自然也就和诈骗挂钩了。当然要想构成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和被害人损失之间构成因果关系。这样的话就可以使对方与刑法有个约定了。


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让自己的钱打水漂


再反过来那就是民事了,民事一说到这个脑海里瞬间就浮现出不当得利。

这个所谓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那么又回到我们的案子中赵某人取得李某人财产和给李某人照成的损失是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返还。

所以说合法权益的主张还是得要积极进取的,不然把自己的钱打水漂都看不到水纹,这样的心里接受能力没有功底是很难受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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