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製作《執行問答手冊》快來繼續學法律知識啦~

上一期為大家講解了部分關於執行的問題,現在小編呼喚大家來繼續學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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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查到的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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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凍結、查封、扣劃、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徵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於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差價、衝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悔拍後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餘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拍賣成交後二十四小時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凍結的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劃入人民法院指定賬戶。

3、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扣留提取收入

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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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他情節嚴重對抗法院執行的,法院有何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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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限制消費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以上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以上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2、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3、限制出境、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規定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4、罰款,拘留,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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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的結案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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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執行完畢;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終結執行;

(四)銷案;

(五)不予執行;

(六)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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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法院如何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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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供稿: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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