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集团公司职工供热采暖补贴办法(试行)来了,速看!

10月19日,《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供热采暖补贴办法(试行)》印发,规定:

北京局集团公司在职、离退休人员自2018-2019供暖季起不再报销供暖费,改按集团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5〕102号)规定的标准发放采暖费补贴。



铁路局集团公司职工供热采暖补贴办法(试行)来了,速看!


下面是具体规定的详细解读:


对于未在退休金中享受采暖(供热、取暖)费补贴的退休人员,比照退休时或退休前同级别人员标准发放采暖费补贴。

对于已在退休金中享受的采暖(供热、取暖)费补贴低于退休前享受标准的,补齐至退休前应享受的标准。

对于退休后继续由单位发放或补齐采暖费补贴的退休人员,发放到停发退休金时截止。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费补贴发放标准高于集团公司所在地标准的,每年发放采暖补贴前需及时报集团公司(财务处)核备并经集团公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补齐采暖费补贴差额。

注意!对于未报经集团公司核备同意的地方采暖费补贴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采暖费补贴每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

当年11月15日以后变动职级的继续按原任职级标准发放。

发放采暖费补贴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再为集中供暖的家属住宅交纳或报销供暖费,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应自行交纳供暖费。

本办法实行后,集团公司内部继续向住宅供暖的单位,应按当地相应的供暖收费标准向住户收取供暖费。

凡在单位内部单身宿舍或临时宿舍住宿且享受集中供暖的职工家庭,应比照当地相应的交费标准向供暖单位交纳供暖费。

为了调动内部供暖单位努力收取供暖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集团公司每年以上年平均收费率为基础,按照平均先进定额水平安排财务预算,收取的供暖费纳入运输其他业务核算。

集团公司内部供暖单位收取集团公司范围内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供暖费时,可自行或协调相关单位按当地相应供暖标准及集团公司下发的单身宿舍收费标准在发放工资或供暖补贴时予以抵扣。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供热采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和供暖收费管理办法,确保发放准确、收费落实,并将本单位制定的发放细则和收费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土房处、财务处核备。

各单位人事、劳资、离退及土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相应级别(含比照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核实与公示工作,确保采暖费补贴发放准确无误、公平公正。

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履行公司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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