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了,合同還沒到期,怎麼辦?

退休了,合同還沒到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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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兩個例子:

老楊是黑龍江省大慶市一名小有名氣的廚師,10年前該市某大酒店為了留住他,一次就與他簽訂了20年的勞動合同。

今年,老楊已經滿60歲,他想退休,享受退休金,可就職的酒店以合同沒到期為由拒絕他退休。

老楊多次和酒店溝通都沒有結果,無奈之下找到街道調委會進行諮詢: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退休嗎?

第二個例子:

鍾某出生於1963年4月1日,於2012年8月11日入職A公司,A公司在中山,鍾某在A公司任職普工。A公司與鍾某協商一致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2年8月11日始至2015年8月11日止。但在合同期間(即是2013年4月1日)鍾某年滿50週歲,鍾某至今仍在A公司上班的,現有以下疑問:

問題一:請問A公司與鍾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因為鍾某已達退休年齡而於2013年4月1日後終止?如果終止,那麼雙方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即從2012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是否於2013年4月1日後就無效了?

問題二:如果雙方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請問A公司是否可以從2013年4月1日後與鍾某簽訂“離退休人員返聘協議”?

問題三:鍾某由於年滿50週歲,如需繼續購買社保,需要到當地(中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購買社保變更手續。可申請繼續購買社保截止到55週歲,50歲-55歲社保套餐中不包含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的。

A公司人事部與鍾某當面口頭上溝通過,鍾某回覆不願意再繼續購買社保。因為鍾某自行不願再申請購買社保變更事宜,請問A公司是否需要以書面的式形給鍾某簽字確認作為記錄呢?

退休了,合同還沒到期,怎麼辦?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退休不受勞動合同的約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第十三條特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允許職工退休。

退休了,合同還沒到期,怎麼辦?

第一個例子當中,老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該允許其退休。

第二個例子有點複雜,我們一一來看:

首先申明一點,員工退休是按檔案中的時間來界定的,你可以諮詢一下當地的政府部門。假定檔案中的時候與員工身份證出生時間是一致的。

第一個問題:合同會終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勞動合同到2013年4月1日後自動終止。

第二個問題:可以簽訂離退休人員返聘協議。而且最好是簽訂。

第三個問題:不用單獨以書面形式確認,在離退休人員返聘協議里約定即可。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將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可以約定因工負傷、非因工負傷及在崗突發疾病的雙方責任,這個是約定的,單獨可以完全免除責任,但是從人性化角度考慮在工傷的處理過程中,單位最好承擔一定的責任。

退休了,合同還沒到期,怎麼辦?

律師意見:

如該員工已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勞動合同終止,但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因為滿足法定條件,故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終止。

如合同終止,離退休人員與企業之間的系勞務關係,處於謹慎的考慮,應與其簽訂“離退休人員返聘協議”。

因離退休人員與企業之間系勞務關係,但是其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損害或者受到損害的,企業均需承擔責任,因此建議企業為其購買商業保險以規避風險。

退休了,合同還沒到期,怎麼辦?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 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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