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南康老人住老房、不赡养老人等不孝行为曝光!

.... 孝老、养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深入推进脱贫攻坚、乡风文明行动中,我们仍发现存在不少农村家庭,年老体衰的父母成了儿女们都想推卸的包袱, 儿女们住在宽敞明亮新房,父母却居住在黑、脏、差的土坯房.....

曝光!南康老人住老房、不赡养老人等不孝行为曝光!

为助推脱贫攻坚

助力乡村振兴和乡风文明

“灵秀浮石”专门开通了曝光专栏

公开曝光各类反面典型

浮石村

浮石村刘洪琪夫妇居住在土坯房里,刘洪琪老人今年81岁高龄,身体还好,妻子李秀英身体较差。大儿子刘章权和二儿子刘章平各建有三层半楼房,并购有小汽车,三儿子刘庚福在家做木工,生活条件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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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琪老人所住的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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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琪两个儿子所住的新房

赣桥村

赣桥村易春兰老人居住在土坯房里,儿子居住在红砖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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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春兰老人所住的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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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春兰儿子所住的新房

贤女村

贤女村下坳组卓珠珠老人,今年84岁高龄,丈夫已故,一人独居。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家庭条件一般,会尽基本赡养义务,小儿子在杭州做石材生意,很少过问老人情况,在街上建有三层红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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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珠珠老人所住的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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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珠珠两个儿子住的新房

青云村

青云埠街上组吕来英,单独成户老人,生有四个儿子,大儿子在青云埠国道边开副食店,二儿子在其大哥门口卖猪肉,三儿子在家养鱼兼做其他,小儿子在浙衢州日报社工作,常年在外,很少回家。老人生活费用多由其小儿子承担。因兄弟各忙各,加上前几年因盖房过路引起矛盾老大和老三有积怨故,很难坐下来谈论老人住房提升问题,村委会多次召集其在家儿子三人商议其母住房提升改造问题均无实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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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来英老人所住的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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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来英三个儿子住房

高洲村

高洲村刘传福、陈二英两位老人居住在老土坯房里,大儿子居住在两层半的红砖房,和老人关系非常不融洽,小儿子在上海工作,并在上海成家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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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传福、陈二英两位老人住的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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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儿子所住的新房

圳玄村

圳玄村塅心里组老人彭淑英、陈继浩老人居住在土坯房里,育有两个儿子,均居住在红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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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儿子所住的新房

赣桥村

赣桥村新屋场刘洪淦老人独居在破旧的水泥砖房里,育有三个儿子均建有红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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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淦老人住的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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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儿子住的新房

幸福村

幸福村谭官前组老人曹东珠92岁,丈夫已故,一人独居,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浮石街上已做了三层半内外已装修好了的红砖房,小儿子为退休工人定居在南昌已购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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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珠老人住的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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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儿子住的新房

窝窖村

窝窖村老虎头组张昭清老人居住在土坯房内,墙体已经脱落、开裂。其子张平生在赣州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当律师,在南康购买了商品房且购买了小汽车,家庭整体条件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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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昭清老人住的新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厉打击。

下一步,我乡将加大对不孝子女的处罚力度,继续曝光处置一批典型,依法维护老年人在赡养、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登高再高,走得再远,长得再大

我们永远是爸妈眼中的孩子

那些年

是爸妈陪伴我们一起成长

长大后

我们要陪着爸妈慢慢变老

今天的爸妈就是明天的你我

请善待爸妈,让孩子学会善待以后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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