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感情糾葛致人重傷領刑三年

男子因感情糾葛致人重傷領刑三年

因3人感情糾葛,男子致人重傷。近日,白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被告人孫某甲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12月20日20時左右,被告孫某因與肖某及被害人嚴某3人之間感情糾葛,與嚴某相約至白水縣倉頡廣場見面,其朋友因擔心孫某隨後趕到。數分鐘後嚴某赴約趕至倉頡廣場。見面後二人言語不和發生爭執,繼而相互廝打,孫某朋友勸阻無果,廝打過程中孫某將嚴某絆倒、蹬倒,致嚴某頭部著力倒地,孫某遂和其朋友離開現場。嚴某當晚出現嘔吐、昏睡狀況,後於次日下午被送往白水縣醫院治療。診斷為顱腦損傷、右側顳骨骨折並硬膜外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血腫及頭皮擦傷、頸部軟組織損傷,行開顱血腫清除手術。經市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對嚴某的傷情鑑定為重傷二級。案發後,孫某逃離現場,公安機關多次抓捕未果,於2017年5月19日網上追逃,今年1月12日在白水縣水門路礦東村一出租屋內將被告人抓獲。

男子因感情糾葛致人重傷領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因感情糾葛致傷他人身體,造成一人重傷的後果,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懲處;孫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當庭自願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渭南日報 記者 張絢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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