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 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 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 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税2017年11号公告是否明确了销售部分属于分包?
很多培训老师认为:钢结构、活动房的销售货物部分就是分包的一部分,一 再强调建筑业总包方和分包方的营业额都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等,因 此即使分包方提供的发票是销售货物和安装两个部分,都应该作为分包款在差额 时扣除。
首先,国税2017年11号公告中只明确了此类问题属于兼营,不属于混合销 售,并没有明确销售部分可以作为分包额用于简易计税的总包进行差额扣除。其 次,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如何签订的, 肯定明确了销售部分和安装 部分的各自合同金额,且明确了税率。建筑分包的税率只有3%和10%两种,不 含销售的16%
遇到此类问题,税务机关怎么执行的?
在实务中,几乎没有税务机关认可国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中的货 物可作为差额扣除的分包款。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地区税务机关认可其属 于分包款
明确认可的:
湖北宜昌国家税务局,在2017年5月热点问题问答( 十二):如果建筑分包合同中的分包款同时包括建筑劳务和材料的,材 料和劳务都可以作为分包支出差额扣除。这是当地建筑企业之福,你们 可以减税了。
此外还有苏州工业园区、青岛、湖北部分地区认可,其余地区未明 确此事。
明确不认可的:
安徽国税营改增热点答疑(2017年5月):
2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分包款是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海南国税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2017年4月):
2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扣除的分包款问题
答: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税务机关为何按照保守规则执行?
不少建筑企业把质量检测合同、保洁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签成 “分包合同”,企图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差额扣除,税务机关单从合同 性质上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分包内容(建筑专业性较强),于是只能按发票的税目定性是否属于分包,这是可以理解的。
目前实际执行中,明确按照发票税目为建筑服务定义分包额的省 市自治区很多,北京、河北、内蒙、辽宁、安徽、海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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