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起征点的讨论,每年都会来几次,引起一波又一波的反响。
今年终于一气呵成,盼来了修正案,还破天荒的有试运行时段?!
原本9月中秋休三天,周末调整到国庆,国庆休七天的操作就让人蒙得一回了,财政部和税总还要掺一脚,联合发布了第98号文,这简直要烧死我们的脑细胞啊。
98号文是这样的: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
文件不长,表述也很清晰,但是解读的版本很多。
大家对“10月1日(含)后/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理解分歧最大——实际取得是什么意思?
“就是发到手!”
“就是做进工资表里。”
“就是报税!”
基于这三种理解,又引发了人力财务关于报税时间的全国大讨论,
“我们是10月15号报9月个税。”
“我们是10月预提10月个税。”
“我们是9月工资10月发,11月报税。”
从此产生了6个版本。
历史总是那么的相似,2011年9月1日,个人所税征点从2000调整至3500,一级税率从5%调整至3‰。当时也争论过一波。
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下,无论什么时间报税,9月工资来源于9月,就应计入9月费用,同时按当时的税法计税。放在98号文里,似乎也说得过去。9月发生,9月入账,按旧税法起征点和税率计算。
然而有人就会举例了。
有位同事9月25日入职,薪酬主管说,“我9月的资金预算申请早交了,10月做工资的时候把几天加上去再算吧。”
那么请问,9月25-30日的工资按新法还是旧法计税?
实际上,这是一个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再拔高一点,就要说到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收入”的分歧了。这个问题困扰了人们多年,但并非所有财务人员都了解这一点。当我在课程中提到税法在某些收入确认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时,很多财务人员都表示从来没听说过,更不用说HR了。
《企业会计准则14——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条件有相对清楚的描述,但《个人所得税法》中对此没有涉及,但是从某些条款中还是可以解读出来。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实际取得”是指纳税人实际收到应税所得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的归属期间。间接说明个税是实行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的。
所以,9月工资适用新个税法有以下操作要点:
1、2018年10月1日(含)后发放的工资、薪金等应纳税所得按照新的个税法规执行。
2、9月30日(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等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入库,不得退回重计。
薪酬的HR们啊,不懂财税,就很尴尬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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