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乘客与司机争执的问题频出,司法该如干预此类行为?

新龙祥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这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不能仅以实际发生的危害后果定性;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后果,也应该以预期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来定性和量刑!

公交车乘客与司机争执的问题频出,司法该如干预此类行为?

导致15人丧生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原因公布,令人震惊的是,这起恶性事件完完全全是个别人的行为造成的人祸。

原因是,该路公交车行使线路上因道路维修不能在正常公交站停车,一位刘姓女乘客不听从司机提前下车的指令,当发现错过常规的下车站后开始指责并攻击正在驾驶的司机。

司机在受到攻击后居然单手驾驶用右手予以还击,导致车辆失控,与其他车辆相撞后坠江。

可见,事故8成责任应该归于无理取闹的女乘客故意行为。

司机在遭受攻击后不顾驾驶安全还击,也负有重大责任。

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原因公布后,引发强烈议论。

其中人们最为关注的是,这类事件应该如何定性?法律在这类事件中应该起怎样的作用?

有人认为,针对这类事件应该专门立法,予以惩治。

有人认为,攻击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应该是醉驾一样入刑。

其实,这里根本不存在立法问题,因为法律原本对这里事件早有明确规定,就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

法律在这类事件中之所以给人缺位的感觉,问题出在执法层面。

因为,我国法律一个重要特点是,

案件定性往往以真实发生的后果定性

因此,像媒体披露的万州事故后,北京又有一位女乘客暴力袭击公交司机。

由于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和实际损失,这位乘客最多也就是面临行政处罚,即行拘和罚款。

但是,本质上,即使没有发生实质后果,这种行为也显属“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

既然是严重刑事犯罪,应该如何量刑呢?

应该以这种行为预期可能导致的最严重的后果来量刑!

因此,北京这位攻击公交司机的女罪犯,就应该以该车辆已经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预期的可能后果来进行量刑。

我们知道,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事后惩治犯罪,更重要的作用在于警示和威慑。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威慑潜在的犯罪行为,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

社会乃每一个成员的社会,维护公共秩序,每个人都责无旁贷

当然,避免这类恶性事件不仅需要法律的威慑,还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尽到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的也是自己。

比如,万州事故中,如果女乘客攻击司机时被其他乘客及时制止,也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挣脱枷锁的囚徒


看到了这个视频之后,我感觉非常的无语,当然,我自己也在车子上遇见过相同的事情,但是,由于我们其他的乘客共同阻止了继续和驾驶员吵架,而驾驶员也没有继续的回击吵架,最终,我们的车子安全的到达了终点。

换句话说,如果在这车上的乘客都来阻止,哪个吵架的妇女,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正是我们其他的乘客没有能够主动出来阻止,这个骚扰驾驶员的乘客,而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其实,乘务员和驾驶员出现纷争,甚至出现争吵,是很正常的事情。虽然或许有些人一辈子都没有和驾驶员出现过一次争吵,但是,有些心情浮躁的人,却管不住自己,要和驾驶员出现争吵。这主要还是个人的素质问题,还有安全的意识问题,而最终导致这件事情的发生。

如果说这样的事情用法律来规定,恐怕是很难有规定的人与人之间发生争执的。发生吵架现象,也属于是很正常的事情。只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尽量的回避,尽量的能够谅解对方,多一份谅解,多一份安全,多一份幸福,多一份快乐。

如果说没有这样的一个思想,即使您就出现了法律的规定,您就用铁栅栏将其阻拦开来。但是,不要忘了,关在监狱里的逃犯,他也要越狱的。原因就在于,他的心没有被关住,所以,他会想尽办法越狱。如果说我们使用了法律的手段,并且,使用了铁栅栏将其阻拦开来,但是,对于违法的人,依然会继续违法的,问题依然不能够彻底的解决。所以,要解决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还是人们的素质问题,需要提高人民的安全意识,需要提高每一个人谦让之心,社会责任感,也都应当为自己安全负责,而不应该袖手旁观,观而不语……

个人观点,切莫上心,谢谢阅读,欢迎评论。


幸福地带2


先别说司法如何干预,就乘客和司机来说,都有很多要讲的了。

凡是和司机吵架的乘客,车内的其他乘客都有义务上前制止,必要时要用武力解决,最好给他摁在地上,其他乘客可千万不要不闻不问,因为你不知道争吵中的乘客,下一秒会做出什么样的动作。一定要有安全意识,毕竟他的动作可能会让一车人受牵连。

至于司机,我觉得司机一定要把好方向盘,时刻准备好刹车,在有人跟自己吵架的时候,呼吁其他乘客上前制止这个吵架的乘客。

还有就是,我希望司机能和乘客隔离开,用玻璃栏杆围起来,免得有乘客过来夺方向盘,或者殴打司机。这应该是最好的一种解决方式了。反正大家在坐车的时候,都要有安全意识。



小幸福的萌萌雷


应该立法了!就象酒后驾驶、医闹伤医、挡道拦车、殴打司机等等都要入刑!因为这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极大!

继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后(属乘客与行进中的驾驶员撕打所致,已造成13人死亡,两人失踪),最近又发生一中年妇女因司机按规定没有依她要求停车,顿时用随身携带的一箱牛奶猛打司机 ,致使公交车失控与别车挂擦,险些酿成重大事故!試想,如果允许这样的人为所欲为,公共秩序何以维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怎能保障!?

唯有法律才能扼制不法!

维护公共秩序人人有责!


早春记忆


到了今天,大家终于知道重庆万江的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委了。可惜该事件是一出悲剧,让人感到心痛和惋惜,更多是愤怒!

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我们平时的言行举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更要呼吁社会大众抛弃冷漠,多一些正义之举,提高个人素质,不要怕麻烦,别总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副旁观看戏的样子,要有安全意识,明白唇寒齿亡的道理。



否则,类似的悲剧还会在社会上发生!我们必须要痛定思痛,引以为戒!

其实,司法部门早已经出台了处理危害公共安全,涉嫌危险驾驶,影响公共交通司机驾驶等等违法乱纪的法律规定。

只是,我们在平时间的执法力度打了折扣,加上普法宣传不够到位,而且大众的遵纪守法的意识薄弱,对法律没有足够的畏惧之心,所以才会造成大众轻视法律法规,从而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去承受难以承受的代价。



我们要从这些惨痛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意识,提高个人素质,要用见义勇为的正能量之举!

与此同时,司法部门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出更加严格的法律条文,与相关部门一起实行深度普法,进行更多的普法行动,加强执法力度,以增加大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从而去遵纪守法,减少不必要的事故与伤害!



对于那些目前不可准确界定是否为违法乱纪的行为,司法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上大多数的意见,收集整理资料,经过讨论和思考,拟定出符合国情的新增法律法规文件。

只有司法部门、执法部门,还有人民大众等共同维护并敬畏法律,才会让我们的社会成为真正的法治社会。


剑横天下


该来的迟早会来,该走的迟早会走。顾客与公交司机的冲突,与病人与医生,老师和家长等的冲突一样,一个巴掌拍不响,是长期以来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由一些不良的行为导致双方在服务与被服务过程中缺乏一种相互的尊重。职业阶层与非职业阶层之间形成的等级观念造成了一种错误的认知,造成了人们之间在理解和判断上的缺失,随意性的选择心态激化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超出了应有的理智,放任那种不受约束的个性,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学会包容,才是正常的人格。


朱柳江


这问题主要关系三方,一是驾驶员,闹事者作恶时驾驶员可能不好管(不能管),二是闹事者(多为老年人)倚老卖老,提无理要求(无法律约束),三是乘客(多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既然谁都管不了这事,乘客为了自己的正当利益,为了社会和谐,应该自发制止这类非法行为,群起而攻之,制服无端闹事者(前不久发生在地铁上的一为非作歹老人就被正义的民众狂殴)!


毛辣叮


应该立法了,将殴打、辱骂,威胁司机等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时对司机也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就是在工作中不予乘客发生争吵更不能够打斗,否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天天说法3499


应该这样立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人,被旁人制止时干死活该!


好好惑着


每一辆公交车明显位置应该明确警示:公交车在行进时任何人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吵架、肢体接触、抢夺方向盘等行为均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3年起,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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