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案件裡,被執行人系已倒閉公司的案件執行難度很大,大部分已倒閉的公司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很多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對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高消費也沒有效果。
日前,集美法院在一起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中,促成勞動者與已倒閉的公司之間以“會員資格”抵債,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妥善處理3起討薪案件,共計為3名員工討回欠薪1.9萬元。據瞭解,該案系集美法院首例以“會員資格”抵扣執行款的執行案件。
雙方達成執行和解
標的雖少,執行難度頗大
2017年11月,高某、黃某二人投資開設了廈門某商貿公司,並聘請了10名銷售員,主要經營銷售杭州某品牌日用品。
今年年初,因股東內部原因以及生意冷談,該商貿公司停止營業,但其中肖某等3名員工未拿到全部勞動報酬。追討無果後,3名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今年4月,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廈門某商貿公司應立即支付肖某等3人勞動報酬1.9萬元。但廈門某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股東均置之不理,無人主動支付該款。
次月,肖某等3人向集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集美法院受理後經調查發現,廈門某商貿公司已經沒有實際經營,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名下沒有銀行存款或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隨後集美法院將廈門某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但廈門某商貿公司始終未履行還款義務,其法定代表人高某也始終下落不明,執行工作陷入了“瓶頸”。
多方調查,獲知股東真實身份
鑑於執行工作遲遲無法取得成效,執行法官根據調取的工商信息以及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傳喚廈門某商貿公司另一名股東黃某進行調查,查明廈門某商貿公司的兩名股東黃某與高某系母女關係,但黃某以本人不曾參與實際經營為由拒不支付執行款。
原來,廈門某商貿公司設立於2017年11月,註冊資本為500萬元,高某持有60%的股權,黃某持有40%的股權,由高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然而經調查發現,該公司設立時法定代表人高某年僅20歲,且並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雖然黃某不是廈門某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該公司由黃某與高某兩母女投資設立,高某年僅20歲根本無力出資,且勞動者均指出黃某有參與實際經營,基本可以認定黃某系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經評議,該案合議庭成員一致認為黃某亦系該公司的直接責任人。
隨後,集美法院再次找到黃某,在人民法院出示的證據面前,黃某無奈承認其系廈門某商貿公司原實際控制人,與女兒高某及案外人劉某共同經營,其願意由個人支付本案執行款。
黃某稱,其籌措大筆資金投入公司經營,但因與劉某經營理念不同發生了衝突,且生意較為冷清,隨後公司停止了經營。“公司只經營了三個來月,劉某和女兒心眼兒高,把攤子鋪得太大了,最後一個月我都沒管事了,沒想到他們連工資也沒發。”
以“會員資格”抵債,達成執行和解
黃某作為廈門某商貿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在執行過程中表示同意償還本案欠款,但因此前投資失敗,目前無力償還欠款。經多方籌措,黃某向親戚朋友借得1.3萬元,仍不足以支付本案全部欠款。
“黃某,因廈門某商貿公司在收到執行通知後,拒不履行還款義務,亦拒絕在指定期限內報告當前財產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的財產變動情況,本院依法決定對廈門某商貿公司直接責任人司法拘留15日。”鑑於廈門某商貿公司具有拒不申報財產的情形,且黃某無法代公司履行全部還款義務,集美法院依法作出拘留決定書,並向黃某送達。
此時,肖某等3人向集美法院提出,黃某公司此前銷售的日用品產品質量上佳,希望獲得黃某的推薦成為杭州某品牌日用品公司的會員。“黃某是杭州某品牌日用品公司的消費商,該公司旗下養生產品的會員資格入會費為1890元,且需要消費商引薦。”
面對如此特殊的要求,執行法官向黃某確認後,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由黃某推薦肖某等3人成為杭州某品牌日用品公司的會員,黃某不收取肖某等3人的入會費用,該費用由黃某自行處理,3人的會員資格抵扣執行款共計5670元,剩餘執行款由黃某現金支付。
肖某等3人申請提前解除對黃某的司法拘留措施。至此,上述3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因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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