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前世今生

驰名商标的前世今生

一、驰名商标的产生

1. 驰名商标认定主体、认定条件等;

2. 按需认定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3. 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非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等方面是否有差别。

二、驰名商标保护的特点和注意事项

1.跨类保护

2.误导公众

3.驰名淡化

4.老干妈案、google商标防止淡化等,需要保护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三、追根溯源

本期话题:

驰名商标的前世今生

【主持人】李小祎-游戏法务

【嘉宾主持】杨静安

【总务】刘嘉熙

【速录组】袁吉灵灵

【编委会】赵俊杰、李虹炎、杨静安、乔万里、张洪波、韩晓永、田小军、罗向京、侯秀娟、马晓林、贾娟、赵磊、付丽霞、李慧华、杨凯茗、崔灵灵、何雅、刘嘉熙、袁吉、左健婷、俱兴斌

一、驰名商标的产生

李小祎-游戏法务:一、驰名商标的产生(认定主体、认定条件等)及类型(注册、非注册);是否需要认定的影响因素有哪些?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非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等方面是否有差别。

船长赵俊杰:请教:驰名商标最初出现在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是什么时候?

杨静安|服委会:国内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出现,是1993年商标法@船长◊赵

李小祎-游戏法务: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开始承担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其中包含认定驰名商标。开始十余年间,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极少,也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等依据。1996年,国家工商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

李鑫怡|服委会:哇,原来如此

杨静安|服委会:目前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工商总局(行政认定)+人民法院(司法认定)

李小祎

-游戏法务:现阶段驰名商标认定,主要是通过诉讼途径?在诉讼中根据案情需要申请法院认定@杨静安|服委会

船长赵俊杰:认定驰名商标,一种观点认为,有相当的主观性。那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商标法修订过程中,有变化吗?

贾宏:驰名商标最早出现于巴黎公约中,1925年的修订稿中

杨静安|服委会:其中工商总局认定又分为这样集中情形:1、商标管理行政案件途径,各地工商案件中需要保护驰名商标的,由工商部门逐级上报至商标局,请示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然后认定和批复。2、商标异议案件中需要保护驰名商标的,由审理异议案件的工商总局商标局组织认定。3、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需要认定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由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组织认定。

IP战略唐珺:2013年修订的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西安薛永谦:我国2001年修法提起

IP战略唐珺:驰名商标应根据当事人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明确禁止以“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

李小祎-游戏法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列举,较为具体的如注册商标不少于3年的宣传,但实践中似乎影响不大

张伟君:@贾宏那么,1925年之前,对驰名或知名商标,各国有没有保护,怎么保护的?

西安薛永谦:1995年中美谈判中作为重点,1991年民间组织评选。

杨静安|服委会:由于前些年司法认定过于泛滥,最高院对驰名商标认定进行了规范,因此司法途径认定和保护非常谨慎。近些年行政认定仍然是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途径。

船长赵俊杰:有没有代理机构,以认驰为主业?

IP战略唐珺: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该商标的知名度会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在下次需要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时候,如对方提出异议,仍然需要再次认定,只是过去的认定可以作为参考,有利于新认定的成功实现。

西安薛永谦:@IP战略唐珺

工商报编辑李春:有代理机构伪造认定判决书被发现的报道@船长◊赵俊杰

杨静安|服委会:@李小祎-游戏法务注册时间的问题,一般都会有一些内部的成文意见,比如商标注册满2年,或者使用满5年,但这些条件不是绝对的

船长赵俊杰:有没有哪个驰名商标,实际上你我他并不知道?

西安薛永谦:的确有过

李小祎-游戏法务:@IP战略唐珺似乎有一个2年还是3年的“有效期”

船长赵俊杰:@工商报编辑李春请李春记者找一下报道,起警示作用。谢谢!

杨静安|服委会:前些年有不少服务机构,以驰名商标认定为主业,我没记错的话,有一家机构的字号就是“申驰”。@李小祎-游戏法务驰名商标并没有有效期的问题,个案认定,个案有效

IP战略唐珺:@李小祎-游戏法务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杨静安|服委会:有效期是跟驰名商标有点关联的另外一个东西,“著名商标”

工商报编辑李春:4男子炮制判决书伪造“驰名商标”获刑(详见文末彩蛋1)

船长赵俊杰:请教嘉宾,驰名商标在知识产权法发达的国家,有无专门规则。

潘肖英盈科苏州:@船长◊赵俊杰报道没看到过,不过碰到过实际案例当事人在认定驰名商标上遭遇骗子

杨静安|服委会:@工商报编辑李春这个好像后来判刑了

李国忠:三年五年的新商标是不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杨静安

|服委会:印象中有多起因驰名商标认定涉及刑事案件的,也有因为代理驰名商标发生合同纠纷的

贾宏:最初的巴黎公约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抢注的规定。后来法国(也可能是德国),提在出原属国已注册的商标,如果在其他成员国在先继续使用的并驰名的,即使他人将该商标在该成员国注册,也能继续使用。个人理解不一定对

李国忠:曾经有律师事务所为认定驰名商标,搞虚假诉讼。

贾宏:现在的互联网环境下,对认驰的时间方面的要求,应该与时俱进了。

杨静安|服委会:@贾宏确实如此啊腾讯和阿里,也就十来年的时间嘛

李国忠:十几年前我们认定驰名商标,政府会给企业百万元奖励的,所以虚假诉讼很多。

船长赵俊杰:还是回到认驰的条件上来。规则的,学理的

李小祎-游戏法务:现阶段实用宣传时间的确不是很合适,比如共享单车,外卖等,都是很快就“驰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IP战略唐珺:驰名还是知名?@李小祎-游戏法务

李国忠:认定驰名商标是因为侵权存在有不便于保护而采取的措施。

李小祎-游戏法务:知名是驰名的重要影响因素,知名会使复合了多个驰名认定的条件

贾宏:我个人认为,认驰考虑的不仅仅是知名度,更应考虑“美誉度”。

李小祎-游戏法务:个人认为哈

广东固法|饶艳军:第九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A|

乔万里·杭州:

IP战略唐珺:“驰名”应该=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

李小祎-游戏法务:@IP战略唐珺赞

静安|服委会:说到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我曾经处理过一个八十年代的驰名商标认定,即认定一枚商标在1984年之前就构成驰名商标,那个时候的证明材料,跟当今的区别很大。要知道,八十年代初还没有从计划经济环境中走出来,还没有如今很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明材料,比如合同发票等等。因此通过调取大量地方志、书籍、统计资料、评奖情况等等,最终形成过千页的证据,还原了当时商标拥有很高知名度的事实,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得到支持。

姜向阳

-北京安理所:@贾宏虽然没有明确提到美誉度,但基本上都是二者并存的

工商报编辑李春:我国根据巴黎公约保护的第一件驰名商标是pizzahut@杨静安|服委会

西安薛永谦:公众是必须的

李小祎-游戏法务:忠诚度这点似乎很难举证

静安|服委会:@李小祎-游戏法务因为该案中,一枚1984年申请的商标获得注册,成为长期侵权的合法工具,要彻底解决侵权问题,必须要“釜底抽薪”。而要无效掉那么早的商标,必须要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

IP

战略唐珺:忠诚度只能通过大数据排查

静安|服委会:@姜向阳-北京安理所不是说认定时间最早,而是说获得保护的时间最靠前。同仁堂是认定的哪一年构成驰名商标,应该是在1984年之后吧。@工商报编辑李春春姐是商标知识库

静安|服委会:驰名商标跟忠诚度有什么关系呢?@IP战略唐珺 @李小祎-游戏法务

贾宏:据我所知,同仁堂认驰是为了解决在日本被抢注的问题。国内早于同仁堂的有PIZZA HUT 、万宝路,好像还有一个

静安|服委会:驰名与否,重点在于知名程度吧

李小祎-游戏法务:@IP战略唐珺大数据排查?证据上的体现是需要专业的咨询报告或者调研报告嘛?

乔万里·杭州:@工商报编辑李春 我国根据巴黎公约保护的第一件驰名商标是pizzahut

李小祎-游戏法务:@杨静安|服委会我不认为要求忠诚度,也认为知名度是最核心的。各位嘉宾再指点下什么情况下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IP战略唐珺:驰名需要消费者记住你的优点,传播你的好处

广东固法|饶艳军:我不是很赞成认定驰名商标要考虑忠诚度。试想那些奢侈品,它的那个消费群体应该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那既然消费群体都比较小的话,能够对它这个品牌形成忠诚度的那个群体就更少了。这样一来的话,岂不是那些奢侈品的品牌,能够成功认驰的可能性就很小?

IP战略唐珺:在相关市场上驰名,也就是需要消费者深刻记住你的优点,传播你的好处,反复使用你

船长◊赵俊杰:@A|乔万里·杭州 我孤陋寡闻了,我在广东IP行业工作十六年,还不知道有这么个公司。

杨静安|服委会:@李小祎-游戏法务什么情况下需要认定,有个简单的原则叫“按需认定”,也就是说基于个案保护的需求认定,至于什么样的情形属于个案保护需要,具体规则上有过一些变化

李小祎-游戏法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第16号)第10条规定:正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坚持事实认定、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等司法原则,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合理适度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强化有关案件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

乔万里·杭州:@船长◊赵俊杰 知道未注册的驰名商标ipcode吗

IP战略唐珺:@贾宏确实是同仁堂认驰是为了解决在日本被抢注的问题。

工商报编辑李春:这是商标局的一个官方解读。可以视为他们的观点和态度

李小祎-游戏法务:@杨静安|服委会按需的“需”这点大致都那些

杨静安|服委会:具体来说,在一个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中,涉及到商标近似程度、商品关联性、引起误认等因素的。曾经一段时间的做法,只要是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就先看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给予认定或不认定,至于认定之后,是否满足商品关联性、商标标识近似等条件,案件是否得到支持,在所不问。

布玛妈妈李春: [解读|谈谈与驰名商标相关的认识误区:]

李小祎-游戏法务:@杨静安|服委会按需的“需”这点大致都那些

李小祎-游戏法务:嗯,这个可以过渡到第二个议题

布玛妈妈李春:现在会先看你的保护的诉求如何实现,如果有其他法条可以用,那么不考虑认驰

二、驰名商标保护的特点和注意事项

李小祎-

游戏法务:如跨类保护、误导公众、淡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等,如老干妈案、google商标防止淡化等;

杨静安|服委会:后来这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如果需要认定驰名商标,首先需要满足商标标识比较近似,商品关联性较强等条件,依据商标法十三条提起的案件理由能够得到支持,这种情况就是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了。“按需认定”应该是这样一种情况

李小祎-游戏法务:我目前理解的是比如淡化、跨类保护等,会涉及到驰名的认定

杨静安|服委会:@工商报编辑李春是的,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其他条款可以支持案件请求的,就不再考虑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

李小祎-游戏法务:@杨静安|服委会驰名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可以跨类保护,商品的关联性这块,很难把握

杨静安|服委会:商品的关联性,应该跟驰名程度有关系。所谓的驰名商标,可能是一个大致的基准线,而构成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序还有很大差异。知名度越高,则保护的范围越大,比如有些大家耳熟能详的超级驰名商标;驰名程度越低,则保护的范围越小,比如某些大家闻所未闻的驰名商标。

贾宏:手电筒理论

杨静安|

服委会:@贾宏对的,关键词:手电筒、光照强度--显著性;光照范围--知名度。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跨类保护防止淡化商标

贾宏: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也是有边界的。唐·君子如玉22:12驰名商标关联商品就像获得独立的灵魂和价值

杨静安|服委会:说到这里,很多人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有误解的,认为只要是驰名商标,就可以横跨45个类别,获得保护。一直不清楚,这种误解是怎么产生的。

船长赵俊杰

22:12说了这么多,期待主持人和嘉宾上几个图

李小祎-游戏法务:@贾宏嗯,之外的也可以尝试通过其他法律的保护船长◊赵俊杰22:12何谓驰名商标。看图说话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看到奔驰和宝马自行车,感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见得有益。

郭书荣律师:最近和同事讨论,个别游乐场宣传“家门口的迪士尼”是否构成对迪士尼的商标侵权,我觉得这属于弱化的一种。

贾宏:类似例子,华润

李小祎-游戏法务:

说说前阵子的老干妈吧

杨静安|服委会:主持人把这个案子搬出来了,这个案子群里讨论过,还是挺有意思的,案件中对于被告永红食品厂的“牛头牌”老干妈味牛肉棒,认定侵犯老干妈的驰名商标权利。案件中是从淡化老干妈的显著性的角度去考虑的。

李小祎-游戏法务:也是看了这个案子,恍然觉得的确很多时候,我们都将老干妈作为一种调料了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确实是淡化了老干妈

杨静安|

服委会:这里很容易出现一个相反的观点,“老干妈”味这是对某一款牛肉棒的风味的描述,与其他款的香辣味、原味一个道理。

船长赵俊杰:印象中,Panasonic是驰名商标。@杨静安|服委会

布玛妈妈李春:@郭书荣律师哈哈。群里吵了一天[偷笑]

李小祎-游戏法务:类似于Google和搜索

杨静安|服委会:

并且还可以进一步说,除了“老干妈味”,没有其他任何一个词可以表达这款牛肉棒到底是什么样的味道。也就是说,这个词是唯一表达。

船长赵俊杰:关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令人眼花缭乱。

·君子如玉:“老干妈”群里频率真高,驰名啊

乔万里·杭州:[工商总局:暂停知名品牌著名商标评选:]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都是电缆惹的祸@A|乔万里·杭州

李小祎-游戏法务:@杨静安|服委会唯一表达,老干妈会不会觉得很冤

杨静安|服委会:但是,终审判决的观点是,老干妈本来是一个品牌,而不是一种味道,你如果将一个品牌创设为一种味道,无形之中就已经产生淡化后果了。我觉得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

:同意

船长赵俊杰:@唐·君子如玉司帆大人研究老干妈风味。

杨静安|服委会:司帆大人代言老干妈哈哈哈

布玛妈妈李春:对。别人也可以作出这种味道的豆豉辣酱,但不能叫老干妈@杨静安|服委会唐·君子如玉: “七日香”

杨静安|服委会:@工商报编辑李春是哒,那是我的品牌名,你有相同的味道,但不能用我的品牌名来表达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工商报编辑李春 [强]对,否则一方面是淡化,一方面可能成通用名称。

李小祎

-游戏法务:驰名商标到了一定的程度,尤其是“朗朗上口”之后,就容易将名称与产品、服务融为一体

郭书荣律师:席梦思

船长赵俊杰:也也老干爹吧。类似的餐厅也有几家:表嫂,表哥,哥弟……珠宝商就更不在话下:六福,大福……

·君子如玉:百雀羚

杨静安|服委会

:老干爹那也是淡化啊

·君子如玉:连00后都可以立刻反应是什么产品

杨静安|服委会:我这一个老干妈知名了,你就来一个老干爹;我做一款软件叫管家婆,你就来个管家公。这那能行啊!这类案子没少遇到

李小祎-游戏法务:还有大娘水饺[偷笑]

杨静安|服委会

:主持人,剩下的时间不多了是不是还有第三个议题

布玛妈妈李春:老干妈真正的对手是曾经的湖南的刘湘球老干妈

三、追根溯源

李小祎-游戏法务:追根溯源

杨静安|服委会:老干妈在商标保护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和努力,堪称典范

·君子如玉

:@工商报编辑李春不爱吃哈根达斯的还有同类替代品吗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驰名就如上面有位友友说的,保护是有边界的。如大红袍,在福建是茶叶驰名商标,在我家乡就是花椒驰名商标。

船长赵俊杰:@[表情]李小祎[表情]-游戏法务目前,我比较关注涉及驰名商标的管辖问题。知识产权法院规则,对此有何规定

布玛妈妈李春:淡化问题商评委的大案点评有结合评审案例专门论述。今天来不及找了,改天奉上。

布玛妈妈李春:@西安薛永谦大红袍是韩城的对么[调皮]

:省会的中级法院管辖

郭书荣律师:我们这驰名商标认定之前必须上报高院许可。

杨静安|服委会:商评委有部分案件是按照淡化保护的思维来处理的,只是不明确出“淡化”这个容易发生争议的字眼。

李小祎-游戏法务:@船长[表情]赵俊杰原则上驰名商标管辖在中院,但很多可以审理知产案件的基层法院也审理

船长

赵俊杰:有请徐琳老师分享些案例。@南瓜丫

李小祎-游戏法务:地域管辖上各地政策不太一样

姜向阳:现在司法机关还认驰名商标?@[表情]李小祎[表情]-游戏法务

:因为前几年认定驰名商标的虚假诉讼太多了,所以最高院专门出了一个管辖规定

庄晓苑:大红袍在四川也是调味品的驰名,比较有名的火锅底料

李小祎

-游戏法务:@姜向阳-北京安理所不认定了吗?我知道的是根据案件需要,有认定的

:@姜向阳-北京安理所对,一案一认定,特别慎重

船长赵俊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2、《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其中,2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三类: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布玛妈妈李春

:@杨静安|服委会现在连认定字眼都不出现了

李小祎-游戏法务: [北上广苏浙最高院:网络销售中知识产权侵权涉管辖意见汇总:]

庄晓苑:这种本身有多重含义的驰名商标保护起来还是很困难,商品类别稍微差异大一点就保护不到

姜向阳:@[表情]李小祎[表情]-游戏法务 @邰嗯,前几年,因驰名商标的认定某种程度上被异化了,我了解的情况是司法认定基本上被叫停的

布玛妈妈李春:@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是,也取决于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强弱

卧书斋主:驰名商标制度本是正经和好经,歪嘴和尚多了,就成了歪经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韩城是全国闻名的花椒之都,“大红袍”花椒产值达到25亿元,年产量占全国的1/6,荣获“中国驰名商标”。

庄晓苑:@工商报编辑李春对,自身含义不唯一就是显著性的问题

布玛妈妈李春:编辑时,我们不让用荣获的字样。以前用认定为。现在用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杨静安|服委会:今晚的沙龙,主持人小祎带领我们回顾了驰名商标的前世今生,讨论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及途径,盘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中的注意事项,并结合典型案例深入讨论驰名反淡化问题……现在我宣布,主持人即将宣布今晚沙龙圆满结束,接下来是自由讨论时间。[呲牙]

布玛妈妈李春:局里要求的,也是配合澄清误区的需求。[愉快]

卧书斋主:驰名商标前些年异化的相当茂盛,近些年终有返璞归真,正本清源的迹象。

布玛妈妈李春:现在我们都不掌握到底认定了多少件驰名商标一+一有掌握的必要吗?[偷笑]

孫遠釗:对不起,刚才爬了一下楼。只想提三个观点供参考:

(1)驰名商标是依据TRIPs协定等国际公约的规定而来的,而且是作为对应跨类商标侵权问题(尤其是恶意抢注)的一个例外,其前提是主张的一方在被侵权的领域原本并未注册,因此只能以此作为救济的手段。所以也只能在诉讼当中提出,并举证原告的特定商标在【相关公众】之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这与特定商标在一般大众之中是否驰名未必有直接的关系。例如,Lipitor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但在医疗领域却绝对是驰名商标,因为那是治疗胆固醇过高问题的重要药品之一。

(2)反过来说,驰名商标也未必与好评、美誉有任何的关连。例如,劳斯莱斯应该算是及具知名度了,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真正靠著赚钱的是引擎的制作。而劳斯莱斯的某一款引擎在过去曾经发生过问题,甚至导致发生空难,因此那个型号的机组可是恶名昭彰,但仍然不影响其商标是个驰名商标。

(3)既然是作为诉讼中的例外保护手段,就应该尽量避免被"原则化",好像一旦在某个案件被认为构成是驰名商标后,就从此拿了尚方宝剑,无往不利。须知整个与商标相关的是场是动态的,状况随时会变,因此一案归一案,不应随意的去扩大化。由此可见,目前国内对于这个原本应该就是一个小小例外的规则,竟然又是橘越淮为枳,被演绎到不知飞到哪里去了。上次的《商标法》修改,在陶鑫良教授等几位的力争之下,总算是拉回来了一些,但还是有不少的后遗症,包括地方自创的"著名商标"等等。这恐怕还需要一些时间去导回正途。但就请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则去处理就可以了,实在不宜去扯出许多原来根本无关的因素,真的会变成很奇怪的一道菜!

布玛妈妈李春

:有时地方执法时想了解一下@王太平~广外法学院~广州,可以对比下前后几个规定中驰名商标的定义,前后还是有区别的,曾经要求过声誉,但现已删除。定义中的条件前后也有变化。

孫遠釗:@韩晓永—上海—执法[强]刚才个人也正是谈到了那个异化的怪现象!驰名商标制度本义是注册体制下保护其他国家的知名的未注册商标,后来TRIPS拓展为跨类。

布玛妈妈李春:@孫遠釗孙老师目前各地已经暂停著名商标认定,人大也调研了。当然巴黎公约贯彻的并不彻底。

孫遠釗:@工商报编辑李春是的。理论上应该是这样,但听说还是有地方政府在变相的继续做。在使用体制下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问题并不突出,主要问题是跨类。比如美国。

船长

赵俊杰:关于法的移植,我以为只有版权法不彻底呢。今晚的讨论,受益匪浅

布玛妈妈李春:@孫遠釗所以这件事最大阻力在政府.地方有些中介机构主要做认驰与著名商标,他们怕饭碗被砸。

孫遠釗:@王太平~广外法学院~广州是的。也正因为是跨类,而且对作为公示公知基础的商标注册制度造成干扰,因此驰名商标的举证与范围必须严格处理,一案归一案。尤其是负责人主要从工商局出来的所。这也反映出认定多么有问题。

孫遠釗:@工商报编辑李春是的,一旦放出去了就会覆水难收。因此为什么个人非常在意追本溯源,把每个制度的立法政策、适用限度一定要在立法中交代清楚。驰名条件是很高的,美国是普通公众,而不是相关公众了。不过即便美国,法官似乎也不太情愿判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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