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若两个罪名成立 如何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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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烧掉的不仅是房子,还有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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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人能理解丧妻丧子之痛

6.22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更换辩护人后,2月1日进行了庭审。被告人莫焕晶被控两罪,一是防火罪,涉嫌放火烧死了雇主朱小贞及三名子女,二是盗窃罪,2017年3月至6月间,莫焕晶多次窃取被害人朱小贞家中的金器、手表等贵重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另莫焕晶于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在绍兴市、上海市等地从事保姆工作期间,在三名雇主家均曾实施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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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焕晶犯罪与否 需法院认定

莫焕晶被指控的罪名成否,需要合议庭根据证据来判断。现假设莫焕晶两罪均成立,放火罪判了死刑立即执行,盗窃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那是先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再执行死刑,还是直接执行死刑呢?我们从刑法里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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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再罪大恶极 也要依照刑法处罚

一人犯数罪进行处罚叫数罪并罚。数罪并罚一般采取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我国采取的是混合原则。专业术语听起来比较晦涩,那举几个例子来帮助理解。

假设有个人叫阿贪,他收别人的钱,犯了受贿罪,又A了国家的钱,犯了贪污罪:

1、受贿罪、贪污罪中只要一罪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则重罪吸收轻罪,只执行重罪,如受贿罪判了无期徒刑,贪污罪判了五年,就只执行无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被无期徒刑吸收了,这叫吸收原则。假设阿贪受贿判了死缓,贪污也判了死缓,最终也只能执行一个死缓,而不能两个死缓升格为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执行两个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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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吸收轻罪

2、阿贪受贿判了15年,贪污也判了15年,如何执行刑罚呢?坐牢30年?这种情况法官在总和刑期以下(30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15年),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我国刑法对总和刑期也有限制,即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也就是阿贪总和刑期为最终坐牢不会超过二十年。这叫限制加重原则。所以我国不会出现被判有期徒刑几百年的情况。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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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不会出现判刑几百年的情况

所以,假设法院认为莫焕晶两个罪名成立,由于放火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较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最终执行死刑,盗窃罪判处的刑罚被死刑吸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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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正义得到伸张 冤魂得到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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