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张扣扣母亲被杀案

除夕夜发生在陕西汉中的张扣扣涉嫌杀人案轰动一时,说是张扣扣为母复仇,将故意伤害罪致死其母的隔壁王老三及其父、凶杀死。

法眼观张扣扣母亲被杀案

嫌犯张扣扣指认现场(图自网络)

案件导火索张母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发生1996年8月27日1,张母汪秀萍往王正军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厮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起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22时许死亡。法医鉴定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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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母案判决书(图自网络)

最终,南郑法院一审判决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8139.3元外,其余1500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张扣扣案发生后,网上除理性的评判外,也有不少网民觉得判决不公,张扣扣为母寻找公正,称其为“英雄”,这种观点充满了冷血和暴戾之气。张母案判决是否公平,陕西省高院也委托汉中中级法院对张母案进行合议,相信自有公论。

张母案因看不到证据,现仅就法律法律适用部分进行分析。张母案发生在1996年,不适用现行的97刑法,而是79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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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母案适用79刑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

王正军实施犯罪行为时为17岁,属未成年人。79刑法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不适用死刑,即使应判死刑的也只能判死刑缓期执行。

二、故意伤害致死的刑罚

79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的起刑点为七年。

三、受害人有过错

张母案判决书认为,张母挑起事端且参与互殴,并用扁铁击打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属于有过错。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刑法,但在1999年前的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进行量刑的,1999年后最高院以各种司法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这种量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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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母案由南郑法院审理(图自网络)

四、赔偿问题

张母案判赔人民币9639.3元。有些网民认为太少。但结合1996年的物价(1996年我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38元),而且陕西汉中属内地,案发地又属于农村等因素,因此这个赔偿额虽然不足以弥补一条生命的消逝,但也不能说极度地偏低。

因此,张母被故意伤害致死案虽然被告人刑期短、赔偿额少,但均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很难说是一起冤案。张扣扣失母让人心痛,但不足以成为杀人的理由。

对正常人来说,时间会冲淡仇恨,张扣扣在母亲逝世后22年才举起屠刀。有的人还演绎为张扣扣当特种兵是为了锻炼武艺,意为复仇。有道是看热闹的不怕事大,这些闲人更喜欢按自己的喜好对事件进行演绎、加工。

其实,结合张扣扣这几年的诸事不顺(来源于媒体报道),这会不会是一起披着复仇的外衣的、以滥杀的方式宣泄自己的失败情绪的报复社会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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