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俠客」金庸:刀光劍影里的正義追求

“侠客”金庸:刀光剑影里的正义追求

“侠客”金庸:刀光剑影里的正义追求

2018年10月30日,金庸在香港溘然離世,享年94歲,僅以法律人的視角悼念金庸。

我們回顧金庸的一生,瞭解金庸的履歷之後就會發現,其實金庸是一位非典型的法律人。

金庸的教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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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1944年考入重慶中央政治大學外交系,1948年畢業於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2010年,獲得劍橋大學哲學博士學位。

東吳大學法學院到底是現在的哪個法學院?我們必須梳理一下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歷史:

東吳大學法學院於1915年在上海崑山路中西書院原址成立,初稱東吳大學法科。

1927年改為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35年又改為東吳大學法學院,是中國在教授中國法之外惟一系統地講授英美法的學院,解放前中國最著名的法學院之一,為亞洲第一所比較法學院,被稱為世界上最優秀的比較法學院之一,培育比較法學及國際法人才貢獻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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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30年代到1990年代,國際法院一共有過6位中國籍法官,從顧維鈞開始,一直到1997年的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東吳法學院的教授或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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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維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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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培

1952年全國院系調整時,東吳大學在上海的法學院,法律系併入華東政法學院(今華東政法大學),會計系和崑山路院址併入上海財政經濟學院(今上海財經大學),學籍檔案歸屬在原東吳大學校址辦學的江蘇師範學院(今蘇州大學)。

在法學教育史研究界,歷來就有“北朝陽、南東吳”的說法。“北朝陽”是指北京的“朝陽大學”,它是民國元年(1912年)由汪子健先生倡導、北京法學會同仁集資創辦的國內第一所專門研究和教授法律的大學。“南東吳”則是指上海的東吳大學法學院。東吳大學法學院是由美國人創辦的一所以研究英美法為主、兼及國內法的比較法學院。上海的東吳大學法學院是蘇州東吳大學的一個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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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今的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繼承了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優良傳統,培育一批又一批優秀的法學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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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蘇州大學百年校慶前夕,金庸先生為母校題賀詞:“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季札伍員陸遜范仲淹皆吳人中之可法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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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的法學論文

金庸曾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研習國際法,我們一起看看當年金庸寫的法學論文。時年日本已經在侵華戰爭中投降一年有餘,可以是關於日本對華賠償問題久久未決。金庸就此發表了這篇《日本賠償問題》的論文。學習國際法的同學,千萬不要錯過。

本文原刊於《半月新聞(杭州)》創刊號(1947年)。後收錄於《東吳法學先賢文錄·國際法學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日本賠償問題

查良鏞

中國作戰最久,犧牲最大,日本應該賠償中國多少?

自去秋日本投降以來,已歷一年又四個月,而盟國關於日本的賠償至今猶成為懸案,商討會議,幾無虛日,而終遲遲未能解決者,實有重大之癥結在,茲試將此問題略作分析。

為什麼日本要賠償

日本侵略中國,是第二次大戰之導火線;其後,日本又乘英美不備,突然襲擊珍珠港香港及新加坡,揭開太平洋戰爭的序幕,所以日本實為此次大戰之罪魁禍首。無論根據法律或慣例,日本之應賠償盟國損失,當無疑義。而聯合國要日本償付一筆巨大的賠償,其重要原因為(一)對於日本的挑釁而釀成大禍,應該予以嚴峻的懲罰。(二)日本賠償乃管制日本政策中之一環,以求消滅日本之實際作戰能力及完成佔領軍之任務。(三)以彌補在這次戰爭中所遭受的物資及其他損失。(四)藉此以限制日本戰力之復興,以防日本侵略勢力之東山再起,又在遠東引起新的戰爭。

應該賠償多少?

依國際慣例,決定賠款數額可有三項原則。(一)懲罰賠款——戰敗國所付賠款,超過勝利國實際所消耗的戰費,以示懲戒,(二)補償賠款——戰敗國所付賠款總額幾和戰勝國戰爭消耗費用相等,(三)部分賠償——戰敗國只賠償戰勝國的一部分戰費。近代戰爭消耗費用,已達天文數字,故戰勝國所消耗之戰費,決非戰敗國所能負擔。以前凡爾賽和約已放棄前二次賠款原則而採用第三項,今次聯合國對日本要求之賠償,亦採決第三項原則。在波茨坦會議擬訂對日本公告中,曾明白提出:“日本將被准許維持其經濟所必須及可償付貨物賠償的工業”這就是說一方面要求日本人賠償,一方面又須不影響日人之生活。至於各國對日作戰所受之損失,不論在政府方面或人民方面,均難作精確之計算。同時各國所受之損失,又各不相同,實在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極難計算。以我國而論,約略言之,則為(一)政府方面——歷年戰費的支出,國有財產的損失,復員方面,國有財產被佔後的運用損失,(二)人民方面——私有財產的損失,淪陷區內日人借發行軍票偽幣,向人民榨取財產及物資的損失,私有財產被佔後的運用損失,然計算極為困難複雜。

我國對日本賠款,雖尚未正式提出要求,但原則上早已決定,即“我國抗戰最久,損害最重,日本對盟國之賠償,我國自應享有優越之比額與優先受償之權利。政府應按照此原則,提出整個賠償方案,對於盟國行將設立之賠償機構,更應獲得有力之參加,以求我國賠償要求之實現。”本年(1947年)九月在巴黎舉行和會時五外長曾明白宣稱:“中國在戰時雖蒙受重大損失,但不提出超過日本償付能力之賠款要求”據現在中國政府擬就之方案,大抵謂中國在對日作戰中,自七七事變起至結束止,公私物資之損失總計四五百萬萬美元之巨,此數尚不包括軍費在內,因此中國要求將來在日本對盟國之賠款中,至少應得百分之四十。

中國實際上能得多少?

關於日本工業的抵作賠償,鮑萊調查團本來擬有計劃,可是早被取消,華盛頓最近的決定是“准許日本資產運往受戰爭損害之國家,但以不得超過每種工業估計總值百分之二十為限”在這個原則下,能充作賠償的機器等,總數不過一千三百萬噸;在這賠償總數中,中國約可獲四百萬噸,價值約為二十萬萬美元,比起五百萬萬美元的損失來,這數目真是渺不足道。

前據中國駐日代表團陳專門委員報告,由遠東委員會規定,賠償我國之工廠共為九種,繼之允許我國要求,增加二種,共為十一種,其工廠為:軸承,工作機械,制鐵,火力發電,造船,兵工及其研究設備,硫酸鹼,輕金廠等九種,增加混合成汽油,合成橡皮二種。其中兵工廠及輕金屬製造廠全部拆遷中國(臺灣),其餘只為一部份。尚有肥料廠正在接洽力爭中。

遠東委員會規定拆遷原則“拆散”“包裝”“運到碼頭”由日本負責,現已成立賠償局專司其事,其他運回事宜,概由各國自行負責。我國運費約需二萬六千七百六十萬萬元,就船隻運輸能力言,我國全年運輸力僅七十萬噸,賠償工廠則在三百萬至四百萬噸,全力赴之非五年不可。且遠東委員會規定須以一年試運,成績優良,則如約履行,否則還有停止可能,這是我國極大的“難題”。至由日本全責運華,減少廠數,又為總部所不同意。萬不得已提出“逐漸拆遷”之要求,在未拆遷前,讓日本繼續開工。此種辦法雖受日本歡迎,但與我國工業前途,影響極大。

目前問題的癥結

自從莫斯科三外長會議同意設立一“制定日本於履行投降條款時應恪遵之政策原則及標準”的遠東委員會後,賠償問題即經常在該會議程之列。然一年以來,卻無多大成就。美國為求迅速解決賠償問題,曾建議由遠東委員會十一國代表(即中,英,美,法,蘇,荷蘭,加拿大,澳洲,印度,新西蘭,及菲律賓)成立有獨立性的賠償會議,數度呼籲,終因蘇聯獨持異議,未能成立。最近美國謀積極打開僵局,已請各國協力草擬一種指令,發交與麥帥,以便分配日本的賠償,其要點有二:(一)將撥充賠款之日本財產,提出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由要求賠償各國立即分配;(二)其餘百分之八十之分配方法,容後決定。但由於美蘇兩國發生齟齬,此問題終不能立刻獲得解決。其問題的癥結在蘇聯搬走中國東北及朝鮮的日本工業設備。在蘇聯方面,認為日本的工業設備,是蘇聯的“戰利品”,不能仍視為日本的資產,作為償付賠款之用;但美國卻堅持蘇聯在東北及朝鮮所搬走的物資,不能視為“戰利品”,而仍應視為日本的資產,在蘇聯應得的賠款內,應該扣除這筆物資。同時美國又派了杜魯門總統的賠款專員鮑萊前來中國東北及朝鮮,調查蘇聯所搬走的物資。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發表之鮑萊最後報告書,蘇聯佔領期內,“滿洲”工業所遭受之直接損失,達八萬五千八百萬元,修復此項損失,至少需款二十億美元。此問題一時似尚不能順利解決。

中國的主張

我國現在對賠償問題的主張主要的應為:

(一)希望賠償會議能順利召開,使整個賠償問題能獲得迅速,合理,澈底的解決。這一方面固然要依賴於美蘇折中的結果,一方面亦要憑藉我國外交上的運用。

(二)如果賠償會議附有條件召開,即各國諒解不討論東北被搬運物資事,則中國不能容讓他國將中國利益作為換取彼國間互相妥協之條件。除非中國能在其他日本資產方面取得東北被搬運物資的補償,中國對這賠款會議決不忍辱參加。

(三)在申請賠償國境內之日本資產,中國主張不應併入總賠償項目內,應屬於財產所在國家,同時日本本土之財產,則應撥出以滿足各該國之賠償要求。

中國代表在遠東委員會中所說照中國之立場,確實極為公正,即“中國對於日本一切事物,凡足以補償吾人戰爭損失者,均表關注,因吾人在參加太平洋戰爭各國中,受害最重,吾人要求自日本獲得之資產總額較他國為多,吾人亟欲取得對吾人有價值之任何事物,中國對日本並無恫嚇或報復之念,但求對自身公正而已。”

金庸武俠中的法律學

談金庸不談武俠,可謂不懂金庸。金庸作為非典型的法律人,寫武俠,也是寫法律。中南民族大學的黃豹教授筆下的《金庸武俠中的法律學》可謂別出心裁,從法律角度對金庸武俠小說進行了解讀。他針對金庸15部武俠小說中精選出的54個故事情節、問題困境,從憲政學、民商法學、婚姻家庭、刑法學、程序法學、國家民族等六個方面,展開有針對性的法律分析與解釋、論證,視角新穎、方法獨特,內容引人入勝。對金庸武俠小說中蘊含的人文社會科學開展廣泛涉獵和細緻梳理,毫無異議是法學研究領域細化和擴充的題中之義。

下文摘錄一二,供讀者領略武俠中法律之魅力。

《連城訣》第7回“落花流水”中,記載了水岱眼睜睜地看著兩個結義兄弟慘死,另一個兄弟向敵人屈膝投降,自己還受盡折磨,還要看著女兒落入一個窮兇極惡的人的魔爪而無力保護,此時,他要求狄雲將自己殺死的故事。

水岱又向狄雲求道:“小師父,你大慈大悲,快些將我殺了。要我向這惡僧求饒,我水岱怎能出口?我又怎能見我女兒受他之辱?”

狄雲眼見到水岱的英雄氣概,甚是欽佩,這時義憤之心大盛,低聲道:“好,我便殺了你。老和尚要責怪,也不管了!”

……

狄雲也已看到花鐵幹摔倒,心想血刀僧立時便來,當下一咬牙,奮力揮棍掃去,擊在水岱天靈蓋上。水岱頭顱碎裂,一代大俠,便此慘亡。

《白馬嘯西風》第1回中,記載了呂梁三傑霍元龍、史仲俊、陳達海為搶奪一幅埋藏寶物的高昌迷宮圖,帶人與師妹上官虹及其夫白馬李三交手的故事。由於寡不敵眾,李三戰死,上官虹自殺的同時,使計將史仲俊刺成重傷。

這一著變起倉促,霍元龍和陳達海一驚之下,急忙翻身下馬,上前搶救。扳起上官虹的身子時,只見她胸口一攤鮮血,插著一把小小的金柄匕首,另一把銀柄匕首,卻插在史仲俊的小腹之中,原來金銀小劍三娘子決心一死殉夫,在衣衫中暗藏雙劍,一劍向外,一劍向己。史仲俊一抱著她,兩人同時中劍。

上官虹當場氣絕,史仲俊卻一時不得斃命,想到自己命喪師妹之手,心中的悲痛,比身上的創傷更是難受,叫道:“三弟快幫我了斷,免我多受痛苦。”陳達海見他傷重難治,眼望大哥。霍元龍點點頭。陳達海一咬牙,挺劍對準了史仲俊的心口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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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有哪些證據可證明狄雲、陳達海的殺人行為?

2.談談應被害人邀請實施殺人與安樂死的區別。

【解讀】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的一種。古今中外,故意殺人均是故意犯罪中性質最重、社會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之一。

狄雲、陳達海在被害人的請求下實施的殺人行為,仍然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自身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出於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於自殺者限於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於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狄雲、陳達海的故意殺人罪,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不過,狄雲、陳達海的殺人行為,均是在被害人受傷且非常痛苦,得到被害人同意甚至可以說,是在被害人強烈要求之下,為免其零碎受苦,好心送他上“西天”的。可惜的是,狄雲這個鄉下小子、陳達海這個武林莽夫,不懂法律,不知道助人死亡、安樂死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是不合法的。

生命權作為一個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雖然可以自己放棄(自殺),但絕不允許採取讓人代勞的放棄方式,應要求而殺死被害人的行為不能排除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對自殺行為之所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乃是因為對自殺的人無法科處刑罰,但幫助殺人的行為卻是可以懲罰的,生命權不在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法益之內。

之所以懲罰代殺人,是為了對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樹立起全社會珍視生命的意識。也就是說,法律不主張拋棄生命權,自殺的人要自己拋棄奈他不得,但要是有人膽敢代勞,法律就要找到懲罰的對象。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狄雲、陳達海殺人行為都是確切無疑的。狄雲錯就錯在他不該自己去打那一棍,應該讓血刀僧幹就行了;陳達海更是不該,反正史仲俊已經傷重難治了,讓他自生自滅或者自殺就好了。何必又拖兩個無辜的人下水呢,這樣豈不是都犯法了!

安樂死,通常是指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瀕臨死亡者的痛苦,受患者囑託而使其無痛苦地死亡。安樂死分為不作為的安樂死與作為的安樂死。

不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安樂死),是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其承諾,不採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這種行為一般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作為的安樂死又分為三種情況:第一是沒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安樂死(本來的安樂死、真正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犯罪;第二是具有縮短生命危險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這種行為雖然具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危險,但事實上沒有縮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第三是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積極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現在,世界上只有個別國家對積極的安樂死實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國,救死扶傷是公民的道義責任,是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對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應儘量給予醫務上的治療和精神上的安慰,以減輕其痛苦。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還難以得到一般國民的認同;即使被害人同意,這種殺人行為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侵害。

特別是在法律對實行積極的安樂死的條件、方法、程序等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實行積極的安樂死所產生的其他一系列後果可能不堪設想。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不過,在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本案例中,狄雲顯然實施的是作為的安樂死中的第三種積極情況,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陳達海也是一樣的,如果陳達海不對史仲俊刺那麼一劍,而是讓史仲俊自生自滅,則構成不作為的安樂死(其實就是見死不救),可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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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中的司考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

1. 浙江桃花島人氏黑風雙煞為了練九陰白骨爪,在外蒙古殺害蒙古百姓,我國刑法對其有管轄權,根據的是哪種管轄原則?

A、屬地管轄 B、屬人管轄 C、保護管轄 D、普遍管轄

2. 江南七怪和邱處機相約,十八年後決戰煙雨樓,屬於下列哪種合同?

A、附條件合同 B、附期限合同 C、單務合同 D、贈與合同

3. 李莫愁挖出陸展元夫婦的骨灰,一個揚灰於東海,一個拋棄於西嶽,構成什麼罪?

A、故意殺人罪 B、故意傷害罪 C、侮辱屍體罪 D、無罪

4. 蕭峰在聚賢莊一戰中,殺害中原武林人士無數,下面哪種定性是準確的?

A、故意殺人罪 B、正當防衛 C、防衛過當 D、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5. 陳家洛等人成立組織的“紅花會”,是什麼性質?

A、黑社會組織 B、社會團體 C、人民團體 D、恐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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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項選擇題

1. 謝遜為奪屠龍刀,用“獅子吼”震傷眾人,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涉嫌故意傷害罪 B、涉嫌搶劫罪 C、應當數罰並罰 D、牽連犯,應該從一重

2. 下列哪些行為不能評價為犯罪行為?

A、謝遜自毀雙目 B、空見神僧自願受謝遜十三下“七傷拳”

C、小郭靖被陳旋風擄走,情急之下,郭靖隨手摸到匕首,正中銅屍命門,銅屍當即氣絕。

D、郭芙氣急之下,揮刀向楊過砍去,楊過右手向上一抬,刀落手斷

3. 下列能夠構成正當防衛的是

A、眾高手抵抗東方不敗,形勢危急,任盈盈情急之下,操刀砍向楊蓮亭,引起東方不敗分神。

B、三十六島七十二洞的寨主,對天山童姥(當時功力還未恢復)和虛竹下手,虛竹用松子擊斃數人。

C、六大派攻打光明頂,張無忌為使楊逍等明教高手免遭屠殺,孤身抵抗六大派高手

D、五嶽各大門派比武奪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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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曾經問金庸:“人生應如何度過?”

老先生答:“大鬧一場,悄然離去。”

如今,你已離去

但金庸的故事依然在傳唱!

僅以此文悼念金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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