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萬達」紅領巾印廣告:營銷雖重要,良心是根本

9月30日,是我國紀念英雄烈士的法定紀念日。但就在前幾天,有人竟做出一個侮辱、藐視革命先烈的事情:在小學生紅領巾上印刷商業廣告。

9月28日,據法制日報報道,山東菏澤開發區丹陽路小學如同往年向小學生髮放紅領巾佩戴。但今年的紅領巾,上面多了幾行“菏澤萬達廣場”的廣告詞、商標。事情一經報道後,迅速在全國掀起了軒然大波,並引起了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局、全國少工委的的廣泛關注。


致“萬達”紅領巾印廣告:營銷雖重要,良心是根本


25日下午,丹陽路小學向三年級學生髮放了百餘條含有“萬達”廣告、商標的紅領巾,學生家長在看到孩子其所佩戴的紅領巾後驚愕不己;班主任老師在發現事件後,迅速在家長群中通知,讓孩子不要穿戴,校方於明早作出全部回收處理。

針對紅領巾中印刷有廣告的事宜,校方只是表示當時因為拆封,並未發現其上面印有商業廣告。


致“萬達”紅領巾印廣告:營銷雖重要,良心是根本


對此,網民一邊倒批判、譴責,甚至有一位學生家長稱:女兒上2年級,在被問到紅領巾可以印廣告嗎時,女兒說:“那肯定不行的,紅領巾是革命先烈的血染成的,印廣告他們不就白死白流血了嗎?”

如此淺顯易懂的道理,在小朋友的口裡如此字字珠璣;到了廣告商裡,卻變成了一個麻木的廣告機器、營銷噱頭,是黔驢技窮了,還是無視道德底線?

致“萬達”紅領巾印廣告:營銷雖重要,良心是根本

紅領巾代表的是紅旗的一角,是用烈士鮮血染成的。這一句話,恐怕是每一位小學生在進入少先隊就被教導的,如此快忘本,真的好嗎?

另,廣告法中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開展廣告活動,學生用品也不得用於任何廣告商業行為當中。此下,廣告主和廣告商此舉已顯然涉嫌違法。

少工委在《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明顯規定,紅領巾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

《商標法》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在商標使用不當的規定中,嚴禁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萬達此舉,也是將商標陷入萬丈深淵、損害商品商譽的不可挽回地步。

目前,廣告主菏澤萬達廣告管理公司總經理等3名責任人已被解僱,丹陽路小學校長被黨內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局已對此事立案調查,主要設計廣告主和廣告製作人兩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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