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乐亭县人民政府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按照市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我县从2018年10月31日12时至11月5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1.钢铁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烧结机和竖炉配套的脱硝设施已投入运行,且SO2不超过35mg/m³,NO2不超过50mg/m³,颗粒物不超过10mg/m³的免于停限产。烧结机和竖炉配套的脱硝设施已建成并处于调试阶段的免于停限产;其他烧结机全部停产。

2.铸造行业、独立石灰窑企业全部停产。

3.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矿渣微粉生产企业停产。

4.涉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除焦化外其它涉及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5.企业集群: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罐头、耐火材料、营养钵等企业或企业集群全部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6.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为应急抢险、市政工程、民生工程等免于停工,工地配套保障施工的搅拌站除外)。

7.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县城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上路行驶;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10号)执行限行措施。

2.全县钢铁、有色金属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入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除应急抢险、市政工程、民生工程外,县城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3.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城区工业聚集区,县直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8〕210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充分发挥驻企监督员的监管作用,确保重点企业停限产和限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市政府将组成暗访督察组,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巡查暗访,凡是没有落实市政府要求和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严肃问责一起,并作为生态唐山建设考核扣分依据;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每日10时前向市环境指挥中心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检查督导情况。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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