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掛牌督辦,安徽宿州史大卡等18人涉黑案二審維持原判

最高检挂牌督办,安徽宿州史大卡等18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本公眾號訊 (吳貽夥)10月22日,由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宿州市中級法院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一審對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的判決。據瞭解,史大卡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本公號曾作報道)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

最高检挂牌督办,安徽宿州史大卡等18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庭審現場

今年8月18日,宿州市埇橋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史大卡自1997年先後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以史大卡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成員層次較為分明、組織結構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通過強迫交易、巧取豪奪等行為獲得大量非法利益,並採取發放工資、入股分紅等方式維繫組織生存與發展。連續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合同詐騙等有組織的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十餘年來瘋狂作案,致1人重傷,10人輕傷,多人輕微傷,並實施了15起違法行為。

最高检挂牌督办,安徽宿州史大卡等18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庭審現場

一審法院認為,該犯罪團伙通過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在皖北的蘆嶺鎮及周邊形成了強勢地位,控制、壟斷蘆嶺陽光能源公司的原煤運輸業務和電渣、硝灰的銷售以及騰嶺公司負責經營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銷售;威脅當地黨委政府、企業領導人,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及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參與破壞基層選舉,砍傷無辜群眾;無視法律法規,侵犯群眾、集體的合法權益,對人民群眾形成了強烈的精神強制,嚴重破壞了蘆嶺鎮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史大卡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合同詐騙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飛等其餘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史大卡、劉飛等17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後,宿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依法裁定維持原判。宿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對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並無不當,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並採納檢察機關意見,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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