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
注意啦!
為加大表彰獎勵力度
調動全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
工作積極性
寧夏出臺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
獎勵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辦法》)
將於2018年11月1日起執行
獎勵的類別和等級
獎勵應為警務輔助人員個人獎勵。警務輔助人員個人獎勵由低至高依次為:
嘉獎、個人三等功、個人二等功、個人一等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警務輔助人員,生前有重大貢獻或者突出事蹟,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追授獎勵。
獎勵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1.不畏艱難,不怕犧牲,積極協助公安民警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穩定、治安防範管理等各項公安保衛工作,成績突出的;
2.立足本職,規範開展工作,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成績突出的;
3.銳意進取,勇於探索,有理論創新、革新成果或者創造典型經驗,成績突出的;
4.勤學苦練、刻苦鑽研,積極參加教育訓練,努力提高工作技能,成績突出的;
5.愛崗敬業,保持良好作風,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成績突出的;
6.秉公辦事,清正廉潔,勇於與社會不良風氣做鬥爭成績突出的;
7.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成績突出的;
8.熱情為群眾服務,做好事,辦實事,成績突出的;
9.在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將予以獎勵。
獎勵標準
《辦法》將根據成績和貢獻相對應的獎勵標準,確定獎勵等級。
獎勵原則按由低到高的順序逐級給予,同一事蹟只獎勵一次,一年內不得重複同級獎勵。
1.對成績突出的,可以給予嘉獎;
2.對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3.對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4.對成績顯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給予告誡及以上處分的,原則上當年不得給予警務輔助人員獎勵。
獎勵的標誌和待遇
《辦法》明確,對獲得獎勵的警務輔助人員頒發證書。對獲得獎勵的警務輔助人員統一按照下列標準頒發獎金:
個人嘉獎兩千元,個人三等功五千元,個人二等功一萬元,個人一等功兩萬元。
受表彰獎勵、事蹟特別突出的警務輔助人員,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錄入警。
獎勵的撤銷
《辦法》規定,如有以下情況出現,將撤銷其獎勵。
1.申報獎勵時偽造事蹟或者隱瞞嚴重問題的;
2.獲得獎勵的個人發生違法違紀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3.獲得獎勵後,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犯有其他嚴重錯誤,喪失模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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