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發布執行典型案例

近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專題發佈執行典型案例。

曲靖發佈執行典型案例


誠信還債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人之所助者,信也。15年不逃不避努力還債,一位不善言辭的農村老漢用誠信守法,贏得了尊重,獲得了關懷。

【基本案情】2001年9月20日,張七花在羅平縣圭山石灰窯處,因車子故障在車底盤下緊螺帽時,王金畢開車撞到張七花的車子,導致車子壓傷張七花,經診斷,張七花第一、二椎體爆裂骨折橫向移位,右2—8肋多發性骨折。2002年6月11日,羅平法院判決王金畢賠償張七花各項經濟損失共93644.11元。

2002年8月27日,羅平法院立案執行,因王金畢經濟困難,無財產可供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分期履行協議:王金畢不論多少,每年都要交一點,由申請人領取,直至履行完畢為止。從此,王金畢到處想方設法打工攢錢,履行期限一到,不管颳風下雨、錢多錢少,只要掙到錢,都會主動到法院來繳納案款。15年來,案件卷宗裡的收領條就達47份。2016年1月28日,王金畢全部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2016年12月,在得知王金畢生病,生活陷入困境的消息後,羅平法院決定給予其司法救助2000元,並專程送到了王金畢的手中。

2017年2月,根據本案例拍攝,弘揚社會誠信的公益廣告《信》播出後,取得了很好的社會反響,獲得了省委宣傳部主辦的雲南省“普法公益廣告”大賽二等獎;2018年5月,根據本案例拍攝的專題片《我不是老賴》,在中央電視臺“道德觀察”中播出。

曲靖發佈執行典型案例


執行不放棄、不忘記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對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的一種法定結案方式,但“案結事不了”,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執行條件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職權決定恢復執行,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只有至全案實際執結,人民法院才能事了。

【基本案情】1999年9月28日至2000年1月31日期間,高某、毛某向李某賒購大米,後未能按期付款。2001年3月29日,羅平法院判令高某給付李某20455元,毛某承擔連帶責任。

2001年5月30日,李某申請執行,但高某、毛某二人在判決後即“消失”,案件執行未能取得進展。因無財產可供執行,2004年5月12日,羅平法院依法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向權利人李某發放了《債權憑證》。

2017年10月10月,申請人李某找到羅平法院,要求恢復執行本案,工作人員當即立案受理。案件恢復執行後,羅平法院一時無法利用信息化手段對案件開展執行工作,但承辦人並未放棄,幾經周折,經過多方打聽,終於查找到了其中一個被執行人毛某的信息。

2018年6月27日,承辦法官終於找到了被執行人毛某。考慮到毛某年事已高,且經濟條件較差的實際,執行人員又給申請人做執行和解工作,最後,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毛某隨即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義務。

曲靖發佈執行典型案例


採取強制措施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在執行過程中,有部分被執行人在執行法官的好言勸說下往往認為法院執行沒有力度,甚至對執行法官汙言穢語,當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後,這些被執行人立即反轉,主動要求履行。隨著“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問題”的不斷深入,對於拒不執行者,人民法院既有釋明法律,好言相勸的“溫度”,更會有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的“力度”。

【基本案情】尚某在尋甸縣大麥地及五龍潭承包建房,期間僱傭張某幫其貼瓷磚,房屋建蓋完成後,經雙方結算,尚某欠張某工錢20100元,後尚某向張某寫下欠條,但該工錢遲遲未支付給張某。訴至法院後,曲靖市馬龍區人民法院於4月17日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張某與尚某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即由尚某於5月20日前支付張某勞務款20100元,馬龍區法院依法作出(2018)雲0321民初226號民事調解書。履行期限屆滿後,關某以各種理由拒不執行,張某向馬龍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執行法官向尚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尚某承諾在一個星期內履行。承諾的期限屆滿後,尚某一直未履行,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要求尚某主動執行,均被拒絕,且尚某在電話中聲稱自己沒有時間到法院,也不願主動執行。據查,被執行人尚某名下登記有一輛麵包車,無存款。當執行法官再次找到被執行人尚某時,尚某仍對自己的不執行行為表示無所謂,在釋明法律後,執行法官對尚某採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面對冰冷的手銬,尚某悔不當初,主動要求電話聯繫親屬將執行案款到法院,履行付款義務。

反規避、反抗拒執行典型案例

曲靖發佈執行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兩家相隔2400公里的法院輕點鼠標,即把千里之外的老賴繩之以法,為執行信息化建設的成果點贊,更為團結拼搏、無私奉獻的執行幹警點贊。

【基本案情】2013年8月30日,羅某及其丈夫蔡某向案外人肖某借款20萬元,陳某為其中的10萬元債務提供擔保。借款期限到期後,羅某、蔡某不僅未償還借款,還玩起了“躲貓貓”,陳某遂代羅某、蔡某償還了肖某10萬元。2014年5月14日,羅平法院作出判決,判令羅某、蔡某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陳某代償的借款10萬元。

2014年8月19日,陳某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羅平法院強制扣劃了羅某的銀行存款46552.53元,但仍有5萬多元案款未執行到位。經多次走訪調查,羅某、蔡某無財產可供執行。因被執行人長期規避執行,羅平法院遂對二人開展懸賞執行。

2018年5月22日,羅平法院收到一匿名舉報電話,舉報人告知了羅某、蔡某的下落。隨後,羅平法院執行局聯繫上了河北省海興縣法院執行局,並將相關法律文書通過執行指揮平臺傳送至當地法院,委託其對羅某、蔡某實施司法拘留。6月5日,長期躲避執行的羅某、蔡某夫妻倆被當地執行幹警抓獲,二人均被司法拘留15日。

採取強制措施案例

【典型意義】不僅拒絕履行,不申報財產,反而辱罵、毆打執行幹警,以假裝受傷的方式來逃避執行,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自2015年8月開始,被執行人陳某桃長期僱傭崔某為其從事木工工作,2016年11月22日上午九點,崔某在陳某桃經營的曲靖某某門業有限公司的廠房內工作過程中,崔某從支架上摔下造成重傷,經司法鑑定為八級傷殘。手術後,陳某桃拒絕支付任何醫藥費,崔某將陳某桃告上了法庭。經過審理,麒麟區人民法院判決陳某桃賠償崔某各項損失共計167000元。判決之後,陳某桃仍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無奈崔某向麒麟區人民法院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根據財產調查情況被執行人名下有兩張車輛,但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多次打電話要求陳某桃履行義務,陳某桃不僅拒絕履行,亦不到法院申報財產,反而在電話中辱罵執行幹警。6月13日晚20:00時許,執行幹警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找到陳某桃,陳某桃情緒激動,態度惡劣,謾罵執行幹警不夠還動手毆打,被制服後的陳某桃還大聲叫喊“法院打人嘍,把我勒巴骨都打斷了!”,執行幹警將陳某桃帶到醫院進行體檢,體檢結果表明,陳某桃並未受傷。

因陳某桃拒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情節惡劣,麒麟區法院以其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辱罵、毆打執行幹警分別處予15日司法拘留,合併處予45日司法拘留。

在拘留期間,被執行陳某桃主動將其名下的兩張車輛交到法院執行局。因陳某桃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麒麟法院已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現正處於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打擊拒執罪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本案系羅平法院的基層人民法庭自行受理,並順利審結的第一件拒執罪自訴案件。

【基本案情】2017年6月13日,申請人劉某與被執行人關某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羅平法院馬街中心法庭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關某於2017年7月28日前一次性償還劉某40000元。履行期限屆滿後,身為國家公職人員的被執行人關某多次承諾儘快履行,但一直未履行。

2018年4月2日,羅平法院馬街中心法庭立案執行,關某再次作出履行承諾,但再次違約。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關某每月工資收入有5000餘元,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在固定好證據後,執行人員建議申請人以關某涉嫌犯拒執罪為由,直接提起刑事自訴。

2018年5月21日,馬街中心法庭立案受理了劉某自訴關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在向被執行人關某送達刑事自訴狀副本時,被執行人關某及其親屬在法律的強大威懾下立即履行了全部義務。

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債權人未對抵押物盡最基本的審查注意義務,草率借款後難以追回,引發糾紛,揮霍的不僅是自己的血汗錢,還有寶貴的司法資源。案件無法執行,這是當事人應自行承擔的交易風險。

【基本案情】2002年9月19日,被執行人王某將自己的房屋賣給買受人尹某,協議簽訂當天,尹某給付了房款,並搬進該房居住至今,但雙方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后王某隱瞞房屋出售的事實,以證件遺失為由,於2013年補辦了土地證及房屋所有權證。2014年5月5日,王某用補辦的證件為黃某夫婦向申請人謝某抵押借款50萬元,並進行了公證。在此過程中,謝某從未去實地瞭解過抵押物狀況。

主債務人黃某夫婦在先後償還了謝某19.20萬元後,未再還款,本案事發,謝某遂以公證債權文書為執行依據,向羅平法院申請執行。當法院準備處置抵押房產時,尹某提出了執行異議。各方當事人經過2次執行異議、2次執行異議之訴和3次民事訴訟後,雖然債權人謝某打贏了借款官司,但抵押的房產卻判給了買受人尹某。另查明,被執行人黃某夫婦下落不明,而王某卻是租住廉租房的低保戶,餘下借款30.80萬元無法執行。

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執行人陳某蘭年老體弱,無經濟來源,其一直跟隨子女生活,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該案件屬於因執行不能而進入終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房某勝訴陳某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蘭負主要責任,房某勝負次要責任。其傷情經法醫鑑定胸部損傷為九級傷殘、左上肢損傷為十級傷殘、左下肢損傷為十級傷殘。陸良法院於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陳某蘭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房某勝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7453.35元。

判決生效後,陳某蘭一直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房某勝向陸良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官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陳某蘭名下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證劵、車輛、房產,且被執行人58歲,無任何經濟來源。因其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人房某勝生活困難,根據相關規定已發放司法救助金5000元。該案件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