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電動車還能騎嗎?浙江電動自行車新國標過渡期管理辦法出台!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以下簡稱新國標)將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電動自行車產品由生產許可制轉為強制產品認證管理(3C認證)也已開始執行。為維護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新國標的順利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對電動自行車實施新國標和3C認證制度的要求,結合浙江省實際情況,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近日聯合出臺《關於做好國家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實施前過渡期內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就做好新國標實施前過渡期內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產品公告、登記上路等方面工作作了部署:

一、生產和銷售

(一)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電動車產品。違反規定的,由質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標準(以下簡稱舊國標),且列入《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允許在本省生產、銷售。

(三)銷售企業應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註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已列入《公告》。因銷售企業未明確告知或告知不真實、不全面,導致消費者購買的車輛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產品標準等原因,不能依法註冊登記並上道路行駛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企業退貨或者更換。

二、產品公告

(一)新國標實施後,全省繼續實行電動自行車公告管理制度。對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允許在本省生產、銷售、註冊登記和上道路行駛。新的《公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國標生產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公告》申請。

(三)舊國標已發佈的產品《公告》於2019年4月15日起廢止,同時禁止生產、銷售按照舊國標生產的電動自行車產品。

三、登記和上路

(一)對本通知發佈之日前已購買的未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消費者可於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憑有效身份證件、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備案登記。

(二)備案登記車輛(包括已經公安機關防盜備案登記的車輛)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備案登記後,使用期間車輛駕駛人應當戴安全頭盔,不得載人,同時應當遵守非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定。

(三)禁止未經註冊登記或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車輛列入《公告》的,責令駕駛人補辦註冊登記並依法予以處罰;車輛未列入《公告》且經鑑定屬於機動車的,對駕駛人按照駕駛機動車認定。

(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新國標查驗車輛,嚴格按照新《公告》予以註冊登記。

同時,文件明確了各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職責。浙江省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積極參與文件的制定,並將協助政府管理部門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協助省經信委做好《公告》管理工作,確保新國標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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