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收了錢卻不敢花,官員退休11年後決定「退贓」……

「反腐倡廉」收了錢卻不敢花,官員退休11年後決定“退贓”……

當校長時,幫著房地產公司老闆在學校工程建設上謀取利益,原海南瓊臺師範學校校長吳某利用職務之便,收了57萬元好處費。退休後,他心裡一直不踏實。終於,在退休11年後的2017年9月14日,主動到海南省海口市檢察院投案。經海口市瓊山區檢察院依法審查並提起公訴,前不久,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收了工程老闆57萬

1999年4月,年已53歲的吳某擔任了新組建的海南瓊臺師範學校校長,並被任命為瓊臺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現為瓊臺師範學院)建校領導小組組長。上任不久,吳某便開始潛心籌劃學校學生宿舍樓、電教中心、瓊臺書院擴建、體育館、理工樓等工程項目建設。一校之長,大權在握,工程建設之事自然由他拍板定案,他也因此不可避免地成了工程建築商們“圍獵”的對象。

「反腐倡廉」收了錢卻不敢花,官員退休11年後決定“退贓”……

2001年春節剛過,海南瓊臺師範學校工程項目上馬建設的消息不脛而走,嗅覺靈敏的工程建築老闆曾某很快通過關係找到了吳某,請求承建工程。幾經周折,最終談妥由曾某的工程公司承建學校學生宿舍樓、電教中心等4個工程項目。

幾天後,吳某代表校方與曾某的工程公司簽訂了工程合同。雖說雙方簽訂了工程合同,但對曾某而言,卻是喜憂參半,喜的是終於拿到了這些工程項目,憂的是他擔心吳校長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找公司麻煩。他反覆思量後,決定沿用行業“潛規則”,邊施工邊感謝,為以後順利完工驗收鋪平道路。

2001年6月初的一天,曾老闆為感謝吳某在工程項目建設中提供的幫助和支持,來到吳某的辦公室,寒暄了幾句後,將事先準備好的5萬元現金送給了吳某。“大恩不言謝,我之所以能承建這麼多工程全靠吳校長幫忙。”心照不宣,說了幾句冠冕堂皇的話,曾老闆便匆匆離去。

「反腐倡廉」收了錢卻不敢花,官員退休11年後決定“退贓”……

2003年,曾老闆又先後兩次到吳某的辦公室孝敬了15萬元。到了2006年下半年,幾個工程項目建設接近了尾聲,快到工程驗收結算的關鍵時刻,曾老闆又分兩次到吳某辦公室送了20萬元。就這樣,幾個工程項目下來,吳某共5次收受了曾老闆送的好處費40萬元。

另經查明,2005年至2014年間,某建築公司老總吳某某為感謝吳某在其承建海南瓊臺師範學校行政樓、美術樓等工程中給予的支持,送給吳某9萬元,同時幫吳某支付家庭裝修工程費5萬元;2013年6月,工程老闆符某為感謝吳某在其承建學校培訓樓等工程中的幫助,應吳某要求,花了3萬元請人為吳某戰友裝修房子。按照老闆們的話說,送錢是建築行業的“潛規則”,而吳某也把收受好處費當成了理所當然的事,於是形成了可怕的“慣性”。

心裡總是不踏實

出生在海南省海口市的吳某,現年已72歲高齡,2006年11月辦理了退休手續。在家享受著政府給他的各種待遇,正在頤養天年。

然而,退休11年的他,心裡並不踏實,晚上總是做噩夢。醒來後,10年前當校長收受工程隊老闆們好處費的情景,又一幕幕地閃現在眼前。這使他不得安寧,彷彿心裡揣了只羊羔怦怦直跳,似乎有什麼不祥之兆在追隨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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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2017年8月中旬,瓊臺師範學院(由海南瓊臺師範學校、瓊臺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先後更名而來)時任校長程立生,已退休的原黨委書記李向國等3人涉嫌違紀違法均馬失前蹄落入法網。這個信息很快傳入吳某耳中。一連幾天,吳某坐臥不安,他思前想後,怕自己一旦案發會牽連家人,會遭受牢獄之災。其實吳某任校長收的那些不義之財,讓已退休10餘年的他一直承受著心理壓力,他一直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

2017年9月14日,吳某鼓起勇氣,來到海口市檢察院投案自首。隨後,他向海南省財政廳財政性資金賬戶上繳了贓款57萬元。

吳某投案當日,海口市檢察院指定瓊山區檢察院受理並對其立案偵查。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吳某對自己的受賄事實供認不諱。他不但交代了收受好處費57萬元的始末緣由,還交代了退回贓款的全過程,並將上繳省財政賬戶的贓款憑據交給了辦案人員。

投案退贓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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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吳某的交代,瓊山區檢察院辦案幹警立即傳喚涉案的行賄人調查取證,核實固定相關證據。辦案人員經調查瞭解到,其實,自始至終吳某都對所收受的錢財不敢花。這是為何?對此,吳某的回答是:“我怕用了到時還不清,所以不敢花,而且心裡一直都害怕。特別是看到報刊上經常登載的貪官犯罪案例,心裡就更害怕。”

該案偵結提起公訴後,法院很快開庭審理。法庭上,吳某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以及適用法律均無異議。但辯稱:吳某投案自首,主動退贓,有悔罪表現,且吳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鑑於吳某年事已高,懇請法院念其主動退贓、投案自首的行為,不要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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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面對吳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當庭進行了以案釋法:被告人吳某任海南瓊臺師範學校校長期間收受工程老闆賄款57萬元,退休11年後,因為後任學校領導被查,擔心自己受賄的事敗露,才於2017年9月14日到檢察機關投案,並退出受賄贓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與其受賄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因此,被告人吳某在時隔11年後才退款的行為,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及時性”,故其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庭審法官支持並採納了公訴人的意見,並根據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和自首、退贓等情形,從輕作出上述判決。吳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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