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行道塌陷“生吞”4人,谁来担责?

事件回顾:达州人行道突然塌陷 4名路人瞬间被吞

10月7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一人行道路面突然发生塌陷,出现约10平方米的深坑。发生塌陷瞬间,四名路人坠入深坑,经过十多个小时的抢救,四名遇难者尸体全部找到。

达州市人行道塌陷“生吞”4人,谁来担责?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市政设施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由该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是市政管理部门。出现事件的人行道究竟所有人是谁?管理人是谁?还要受害人亲属进行调查。此事件估计会由当地政府牵头主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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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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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范围:

《侵权责任未能》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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