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23)同案犯未履行刑事附帶民事共同賠償?江北院督促1名涉黑罪犯履行連帶法律義務

荊州江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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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北院在辦理湖北省某監獄2018年第2季度提請減刑案件中,發現1名涉黑罪犯未完全履行財產性判項,通過建議監獄不予提請減刑督促該罪犯履行刑事附帶民事共同賠償10000元。

2018/08/20(423)同案犯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共同赔偿?江北院督促1名涉黑罪犯履行连带法律义务

檢察官辦案

2018年4月,湖北省某監獄罪犯王某某獲得5個表揚,符合提請減刑基本條件,被監獄納入提請減刑考察對象。由於王某某原判屬於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黑犯罪,檢察官結合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對王某某進行減刑提請中審查。

❒ 檢察官審查發現,在王某某原判生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王某某等12名被告人被法院判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50745元,王某某在以往歷次減刑中已繳納15000元, 而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別被送往多地服刑,具體執行附帶民事賠償情況不詳。王某某與11名同案犯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負有共同連帶責任,判斷王某某是否符合按規定履行財產性判項的減刑條件,必須查清這11名同案犯對共同賠償的履行情況。對此,檢察官克服王某某同案犯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即被害人父母1人死亡、1人搬遷等困難,查明大部分民事賠償款未履行。另外查明,王某某近3年在監獄內共消費40659.2元,月均消費1129.42元,明顯高於所在監獄罪犯平均消費水平。

❒ 檢察官認為,王某某屬於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財產性判項的情形,不能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5月21日江北院在列席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上發表檢察意見,建議監獄在王某某未按規定履行民事賠償義務行為的情況下對其不予提請減刑。

❒ 江北院檢察官與監獄民警一起向王某某進行釋法說理,王某某表示之前對共同賠償的理解不準確,以為只需要根據共同犯罪的人數履行平均份額即可,此次根據賠償能力先部分履行,並爭取早日將剩餘的民事賠償履行到位。王某某通過原判人民法院履行10000元民事賠償後,監獄經過再次評審向人民法院提請對其減刑8個月。

2018年7月24日,在法院審理減刑案件公開法庭上,江北院檢察官根據王某某原判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等情況,當庭發表建議對王某某減刑5個月的檢察意見。2018年8月1日,法院採納了江北院的檢察意見,作出對罪犯王某某減去有期徒刑5個月的裁定。

檢察官以案釋法

“財產性判項”一詞源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指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決、裁定中罪犯應承擔的民事賠償義務判項,以及追繳、責令退賠、罰金、沒收財產等判項。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從嚴掌握減刑。

本案中,法院對王某某等12人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其中的民事賠償屬於司法解釋中的財產性判項,並且判決明確表示為共同賠償,12人對該財產性判項均負有履行全部賠償的連帶法律義務,即在其他人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有能力履行的人都應當及時、全部履行法院判決的民事賠償。因此,王某某雖然履行了平均額度,但是該民事賠償尚未完全履行到位,仍然屬於王某某需要繼續履行的法律義務,王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形下,如果未達到減刑要求履行的比例標準,不能認定王某某符合減刑條件。

編審:張 浪 校對:陳小小

2018/08/20(423)同案犯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共同赔偿?江北院督促1名涉黑罪犯履行连带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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