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杭锦旗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为全面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相关工作,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文件精神,杭锦旗对2018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提高。现就补贴标准、申报程序及补贴发放时限等事宜予以明确。

一、补贴对象

2018年全旗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本旗社会保险部门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鄂尔多斯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2.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

3.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5.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7.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上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档次的60%给予补贴(2018年补贴标准为4872元,较2017年补贴标准上调1872元)

。对于个人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以及欠缴、中断缴纳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四、补贴受理时间

办理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如未按规定时间或个人原因滞后提交申请及缴费的,视同自动放弃2018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逾期不予受理。

五、所需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可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本年度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向本人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社区受理后要对所填内容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查验、保障所复核。经审查合格后填写相关材料并提供本人农村信用社卡到旗就业服务局审核办理。

六、其他须知

有下列情况应停止当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1.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本旗县以外的其他地区缴费的;

4.当年领取或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合伙经营;

5.享受失业保险、公益性岗位补贴待遇期间的;

6.常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或未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

7.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申报地点:

杭锦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就业局窗口

联系人:

张丽娜

咨询电话:

0477-2276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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