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產權證只寫自己名字也不穩了!

筆者老家結婚的風俗一般是男方家買房,女方家買車。在執業諮詢中,總有朋友會問,要不要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或者只寫女方的名字,有什麼效果。筆者一般回答都是:“婚前買房,一般登記在誰名下,一般就判給誰。”

一般而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根據這一規定,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這一條妥妥的。但是按照以下案例而言,婚前買房,房產證只寫自己的名字也不穩了!

焦某和張某於2004年下半年相識後開始談戀愛。2005年3月,焦某和張某協商一致向案外人購買房產一套用於婚後生活,並登記在焦某名下。2005年4月8日,原房東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焦某全額購房款共計136000元,全部購房款已付清。所籌措的上述購房款包括張某支付的86000元(其中80000元系張某之父張某某分別取款35000元、45000元存入張某賬戶),還有焦某向中國銀行辦理貸款50000元。後買賣雙方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之後焦某和張某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其後,焦某、張某及其父張某某又出資陸續還清了中國銀行的上述貸款。2009年1月,雙方離婚,但該案判決時對財產等均未作處理。涉案房產首付款80000餘元為張某支付、張某父母償還訴爭房屋貸款11400元、張某償還訴爭房產貸款13600元、2008年9月雙方一次性共同還貸18457元,其他貸款均為焦某本人償還。

法律審理認為:⑴張某與焦某於結婚前購買訴爭房屋,由張某一方婚前出資部分房款,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故該還貸及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⑵從我國婚姻家庭在子女結婚嫁娶方面的傳統倫理觀念看,父母在子女的迎娶、出嫁等方面,往往傾囊相助。涉案房屋雖登記在焦某名下,但購房的目的是為了張某和焦某結婚之用,且從所籌措的購房款看,張某及其家人的出資較多,且占房屋總價款的絕大部分。⑶從該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看,張某與焦某離婚後,該房屋一直由張某居住。故,從涉案房屋的共有部分情況、實際出資情況及張某與焦某離婚後涉案房屋的使用情況等方面綜合考量,由張某取得房屋所有權。

本案中,由於男方家庭對於購房款以及貸款歸還情況的資金流向保留了足夠的證據,足以證明相關款項均由男方出資。法院在綜合考慮上述情況後,做出了依法盤踞。

因此,即使在婚前購房,房產證只寫自己的名字,房子也可能會判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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