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是美德更是義務

湖南法院網訊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也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近日,衡山縣人民法院萱洲法庭審理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

陳某某今年已經80歲了,妻子於2014年去世。一共育有被三個子女,為本案的三個被告。因贍養問題,陳某某曾於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訴三個子女,經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三被告每年支付陳某某生活費1600元。此後陳某某一個人在家生活,三個子女近年來均按該調解協議履行了義務。2017年9月14日陳某某到養老院生活至今,現在衡山縣康福長壽養老院生活,每月生活護理費需1800元。其中陳某某陳某某自己已繳納7800元,已交至2018年9月底的費用。

另查明,大兒子常年在外生活,對陳某某照顧較少;大女兒,小女兒經常看望陳某某,接到家裡吃飯,並給陳某某購買衣服等,對陳某某照顧較多。陳某某是退休村幹部,現一年工資1800元;陳某某是退伍軍人,現享受優撫金每個月100元;養老金每個月103元;以上合計一年約4200元收入。

承辦法官認為,本案陳某某已喪失勞動能力且在養老院生活,每月需支付費用1800元。現陳某某起訴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承擔養老院費用、醫療費用,定期探望,依法應予支持。因大女兒、小女兒平時對陳某某照料較多,綜合考慮陳某某現狀、子女情況及當地風俗習慣,應由大兒子負擔800元每月,大女兒、小女兒各負擔500元每月的養老院費用,如養老院費用發生增減,三子女均按上述比例負擔。對於陳某某提出的要求三子女負擔醫療費用的訴請,因陳某某自身有一定收入,對超出該收入部分的醫療費用,三子女同樣按上述比例負擔。

尊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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