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報」私家車擅自從事「滴滴」營運 發生事故商業險不予賠付

當前,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人數量飛速增長,“滴滴”出行等共享出行方式迅猛發展,隨之而來的涉共享工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明顯增多。近日,杜集區法院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事故系私家車車主李某從事“滴滴”服務過程中,違反交通信號燈與另一車相撞導致。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依據商業三者險條款,免除商業險賠付責任。

2017年12月,李某駕駛車輛在淮北市鷹山路與南黎路交叉口由北向南違反交通信號燈,與謝某駕駛車輛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謝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謝某無責任。因賠償問題,謝某起訴至杜集區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但李某的車輛存在從事“滴滴”營運行為,車輛使用頻率加大,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本起事故亦發生在從事營運途中。李某在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後未向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違反了雙方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依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中關於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事由,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可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法院依法判決李某賠償原告謝某157700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謝某4846.9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王波、張慶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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