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5.4億弘泰集團集資詐騙案在蘭州宣判


甘肅經濟網蘭州訊(記者 蘇葉 張麗麗)10月30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弘泰集團集資詐騙案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來臣、張廣晶、陳文傑、班朋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無經濟實力和無任何經營項目的情況下,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在蘭州市發起成立鑫融通公司,開始從事非法集資業務,並用前期非法集資所得資金先後成立金盛昌公司、萬昌公司、國泰公司、中潤公司、弘泰公司、華信公司等六家公司,併成立弘泰集團(未註冊登記)管理上述七家公司。期間,被告人張來臣等人明知無法返還本息,便虛構上述弘泰集團為“政府支持和運作”的“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定運營單位”、“甘肅中小企業投融資運營單位”,並利用甘肅中小企業投融資網等媒體、公共車站站牌廣告、發放宣傳單等方式進行虛假公開宣傳,承諾在不同期限給付14.4%至30%的高額返利,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過程中,出現集資參與人兌付集資款較多、資金鍊斷裂現象,被告人張來臣便與被告人李剛、王俊峰等人合謀以280萬元收購了被告人魏天俊的億佳公司,為其下屬各投資公司提供虛假擔保,繼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至案發前,弘泰集團下屬七家公司在蘭州地區向5451名社會公眾非法集資54204.28萬元,大部分資金被張來臣、張廣晶、海淑珊等人用於個人揮霍以及支付前期集資款本息、發放集資業務提成等,實際用於項目投資和生產經營的資金僅7000餘萬元,集資後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款項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1800多名集資參與人共計22277.6838萬元的集資款無法返還。被告人孫鵬、田寧、郝佳、李剛、王俊峰明知他人從事非法集資業務而提供資金結算、虛假擔保等幫助;被告人龔卡鴿、王莉等17人任業務員和業務主管期間,大量吸收存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來臣、張廣晶、班朋飛、陳文傑、王震、海淑珊、劉振威、劉國柱、孫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集資詐騙罪,遂以犯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來臣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廣晶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文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班朋飛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王震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四十五萬元。被告人劉國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被告人孫浩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被告人海淑珊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振威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其餘23名被告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報註冊資本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不等的刑罰,並判處相應罰金。

同時,查封、扣押的車輛、房屋、辦公用品、電器等物評估拍賣後合併查扣、凍結的資金髮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22277.6838萬元資金從被告人張來臣、張廣晶、陳文傑、班朋飛、海淑珊、王震、劉國柱、孫浩、劉振威等九人處繼續予以追繳,並互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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