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問題

“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問題

我公司員工外出辦理公務,經常使用自己的私家車輛,我公司給予一定的用車補貼,請問這種“私車公用”行為,是否需要企業和員工簽訂車輛租賃協議,企業在向員工支付租賃費時是否要求員工去稅務局代開增值稅發票?如果需要開具,稅率是多少?此外,企業是否在支付租賃費時代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如果需要代扣,是和工資一起合併計稅嗎?

專家回覆:

1、與員工簽訂租車協議,根據協議支付員工用車費用是比較好的處理。企業向員工支付租車費用時需要員工提供向稅務局申請代開的增值稅發票。

2、自然人出租車輛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徵收率為3%。月租金低於3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3、企業在支付租車費時需要代扣員工個稅。

4、支付員工的租車費不需要和工資薪金合併計算個稅,應當分別代扣代繳個稅;租車費按財產租賃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稅。

專家分析:

納稅人對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的具體的規定。解決上述稅務問題,需要從以下2個方面考慮:地方稅務機關有具體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地方稅務機關沒有具體規定的,按所得稅處理的一般原則判斷,或則按主管稅務機關通行的做法處理。因為沒有具體的統一規定,稅務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對某些問題的處理會有一些慣例。以下是部分地區的稅務規定,可以參考:

北京地稅的規定:

《關於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江蘇國稅的規定: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097號)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准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大連地稅的規定: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04]198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以承擔修理費、保險費、養路費、油費等方式有償使用,包括投資者在內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設備等其相應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如確屬租賃性質應按雙方簽訂的合規的書面租賃合同,憑相關發票,其相關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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