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劳动防护用品的税前扣除

【纳税实务】劳动防护用品的税前扣除

李志远整理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对于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按照劳动保护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劳动保护用品的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统一制作并着装的服饰,未被列入劳动保护中,也不属于福利开支,而是作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将劳动防护用品与职工福利费区分开来。“福利性质用品”属于职工福利费,比如:企业购买的洗衣粉分发给公司所有员工,则属于职工福利费,但发放生产车间使用的洗衣粉就是劳动防护用品。一般来说,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也属于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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