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安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行政案件辦理中一些法律文書、材料的製作要求,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法律文書樣式(2012版)》、《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執法**》等,以及有關部門的文件指示中有要求,借鑑參照《刑事訴訟法》及刑事案件辦理中的一些要求,前期在學習中,木林就行政案件案卷辦理中的一些要求,進行了收集整理,之前曾發過一篇,這是補充稿,希望對朋友們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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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其他行政機關移送來的案件材料 | 具體要求見《執法**(第三版)》14-2規定了需要移送的材料,主要包括:①案件移送書,②案件調查報告,③涉案物品清單,④附有鑑定人資質證明的檢驗報告或鑑定意見,⑤現場照片、詢問筆錄、實施過處罰的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對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應當立即接受並登記立案;行政案件審查期間一般為24小時,疑難複雜的不得超過3日;對於材料不齊全的,必須先接收,並在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行政執法機關在3日內補正。對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案情重大、複雜的30日作出是否立案決定。 |
27 | 收到拘留所《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後怎麼辦? |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或者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18條): ①不滿16週歲或者已經滿70週歲;②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③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④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⑤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這幾種情況,原本就屬於應作出拘留決定,但不需要送拘留所執行的情形,在行政處罰表中呈批時,應當明確提出意見: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但不投送拘留所執行的,被處罰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會同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學校、家庭、居(村)委會、未成年保護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進行幫教。《執法**第三版》P525頁 |
28 | 收到拘留所《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後怎麼辦? | 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決定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並通知拘留所(《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19條): ①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②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③生活不能自理的;④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 大隊應該再走一個審批程序,按拘留決定機關同意停止執行拘留程序決定終止執行,情形消除後,不再執行原拘留決定。《執法**第三版》P524頁 |
29 | 存儲光盤內容目錄 | 按大隊之前的要求填寫,由製作人、辦案人員手寫簽名和註明日期,上傳至證據欄內。如果大隊要求不再製作光盤,此目錄則不再製作。 |
30 | 存儲光盤 | 按規定存儲導入相關內容,粘貼填寫標籤,隨紙質卷移交。後續辦案中,如果支隊或大隊領導有明確通知的,不再製作此光盤。 |
31 |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方面內容 | 一是,只能由被處罰人本人提出,其他人無權提出申請; 二是,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提起了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三是,公安機關在對其社會危險性進行判斷的基礎上,通過逐級審批,決定是否同意暫緩執行; 四是,本人或近親屬提出了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五是,如果沒有被撤銷或變更的,行政拘留仍應執行。 |
32 | 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物品的處置告知 | 建議辦案中心民警以書面材料的方式予以告知,並請簽名、捺指印。 (一)對於逾期不處理被扣留車輛後果的告知。《交安法》第112條第1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接受處理。第2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第3款,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3條規定,對非法營運的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等,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在六十日內不接受處理,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將扣留車輛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抵繳罰款,抵繳後有剩餘的,應當退還當事人。 (二)對於逾期不處理被扣留駕駛證後果的告知。《交安法》第110條第1款,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第2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018年4月29日新增) |
補充解釋
一是,在辦案中心依照一般程序承辦的無證駕車、飲酒後駕車等行政案件中,所有要求辦案民警署名的文書材料中,都應當由兩名正式民警核查後,手寫姓名和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第41條第3款,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0條,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行政機關按一般程序進行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證據規定》(徵求意見稿)第4條,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二是,在辦案過程中,如果發現有在逃、吸毒等記錄的,在對無證駕車行為行政拘留期間,應及時聯繫相關部門,將案件移交處理。
三是,關於證據方面的要求,2017年9月22日的《**市公安局關於規範偵查取證嚴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指導意見》中也有明確要求,衷心希望*****都能樹立起“零口供”辦案的這種思想和標準,減少出錯的機率。
製作本清單及補充說明想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 一是,解決案卷中相關證據材料來源不規範,在事後可能無法發揮證據作用,無法保護依法辦案的民警自身權益的問題; 二是,通過對相關材料的明確,初步實現案卷的進一步規範,解決民警辦案中無規可循,辦案中隊和執法中隊在案件移交過程中就相關材料標準扯皮推諉的問題; 三是,試圖解決案卷中相關證據材料類法律文書責任人不明確,標準不高方面存在的問題,提高大隊的辦案水平和質量。 四是,感謝辦案中心***等兄弟的指導幫助!也感謝大家的理解!本稿初次製作於2018年3月27日,第二次修改於3月28日,第三次修改於3月30日,第四次補充完善於4月1日值班期間,第五次調整於4月2日,第六次調整補充於4月29日備勤。 後續,我將會繼續對二次飲酒、飲酒駕營運、使用偽變造牌證、交通事故中逃逸等行政拘留問題進行研究和制定。還請大家多提明確的改進意見,便於提高,便於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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