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危險駕駛罪中「超員」和「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行爲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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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對“超員”和“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行為的理解。

  • 超員,是指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車內人員超過了車輛行駛證上登記的額定乘員最大值的行為。嚴重超過額定乘員的行為,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全國性規章和文件的要求來進行判斷。

對危險駕駛罪中“超員”和“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行為的理解!


⑴.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對載客汽車的定義。

  • 載客汽車,是指設計和製造上主要用於載運人員的汽車,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以載運人員為主要目的的汽車。它主要分為乘用車、旅居車和客車。
  • 設計和製造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為乘用車(passenger car)。
  • 裝備有睡具(可由桌椅轉換而來)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於旅行宿營的汽車,為旅居車。
  • 設計和製造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的汽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個的,為客車(bus)。
  • 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是指設計和製造上無乘客站立區、不允許乘客站立、全體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或臥睡的客車,包括公路客車、旅遊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專用客車等。
  • 專用客車,是指設計和製造上用於載運特定人員並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車,如專用校車(設計和製造上專門用於運送3 週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專用客車);也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座位數(包括駕駛人座位)超過9個的專用汽車。

對危險駕駛罪中“超員”和“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行為的理解!


⑵. 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對乘用車、旅居車乘坐人數和客車乘員數,以及對其他機動車的乘坐人數核定(摩托車除外)。

  • 乘用車核定乘員不超過9人(含)。旅居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於等於 9 人,但車長小於6m 時的核定乘員數應小於等於6 人。旅居車的鋪位(包括由桌椅轉換而來的鋪位)不核定乘坐人數。
  • 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按GB/T12428 確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積計算,每 0.125 ㎡核定站立乘客1 人;雙層客車的上層及其他客車不核定站立人數。臥鋪客車的每個鋪位核定 1 人,駕駛人座椅核定 1 人,乘客座椅(包括車組人員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數。幼兒校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於等於45人,其他校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於等於56 人。
  • 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於等於56 人,其中二軸臥鋪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於等於 36 人,三軸臥鋪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於等於 40 人。
  • 貨車核定乘坐人數應小於等於 6 人,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核定乘坐人數應小於等於 9人,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核定乘坐人數應小於等於3 人。

這是機動車生產企業在車輛合格證中需要簽註的最高限額數。


對危險駕駛罪中“超員”和“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行為的理解!


⑶. 公安部〔2015〕發佈的《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中對相關車型的“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行為也進行了明確。

第1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 (一)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5人以上的;
  • (二)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0人以上的;
  • (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7人以上的。

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超員的有關規定。

  • 第49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 第50條,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 第92條對超員超載的部分規定因為刑法修正案(九)而作廢。不過,我們從該條中依然能夠看得出來,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的,就被認定為嚴重超員。

對危險駕駛罪中“超員”和“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行為的理解!


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對超員的有關規定,對刑事立案具有影響,應該作為公安部《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中補充情況加以考慮。

  • 第55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②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攔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③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對危險駕駛罪中“超員”和“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行為的理解!


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對超員的規定。

  • 第34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 第50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該條嚴重超員部分內容因為刑法修正案(九)和《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而作廢,對於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和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⑺.民警執法中主要參照的是機動車行駛證上的核定載人數,該數值同時也為車輛合格證上核定的該車準乘人數的最大值。

  • 2018年9月12日施行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公安局《關於辦理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及證據規範問題的會綜述》中關於超員型危險駕駛案中“額定乘員”的認定問題,機動車信息公告、機動車合格證和行駛證上均有記載,司法認定時應當以行駛證記載為準。故,公路客運機動車實際承載人數超過行駛證上打印的核定載客人數的(免票兒童允許可超10%不能忘),即可認定為客運車輛超員載客違法行為。

⑻.關於免票兒童的有關規定。

如果按年齡來區分話,社會和人們公認兒童的年齡段為0-12歲,因為此類人群都是正處學齡前和小學階段,而且年齡比較幼小。但在客運實踐中,一般都以身高作為是否購票的標準。

  • 根據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汽車運價規則》(交運發[2009]275號)第12條規定,成人及身高超過1.5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單獨佔用座位的兒童乘車免票。

依據上述規定,公路載客汽車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免票的兒童未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一律不得按超員進行處理。


對危險駕駛罪中“超員”和“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行為的理解!


⑼.個人理解,觀點有待權力機關的確定。

刑法在全國內統一適用,刑法入罪的標準也應該全國統一,除非刑法適用中有例外規定。故而,在適用相關超員、超速標準追究違法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應當以全國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指導性文件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等為依據,要排除掉各省、市及自治地區的地方性標準以及地方各級、各類司法機關的聯席會議紀要等擬製的入罪標準。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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